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防控,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违规燃放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和污染事件发生,持续营造我市文明健康、安全环保、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本市主城区(西至大广高速、北至台辉高速、东至京广大道、南至晋豫鲁铁路)及各县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可在允许燃放时段(龙年的小年、龙年的除夕至蛇年的正月初五、蛇年的元宵节)到主城区以外的安全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河南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占道经营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经许可的零售点,私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禁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50(应急管理部门)、12328(交通运输部门)、12315(市场监管部门)、12319(城市管理部门)、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各县区要将本通告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至辖区居民(村民),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大夜查盯守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濮阳市应急管理局

濮阳市公安局

濮阳市交通运输局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来源:濮阳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编辑:武晶晶

初审:宋冬冬

终审:赵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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