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征字〔2025〕第01号
2024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新安镇曹庄社区六组农民集体土地0.0882公顷、新安镇曹庄社区七组农民集体土地0.0383公顷、新安镇镇中社区二组农民集体土地0.6106公顷、新安镇镇中社区四组农民集体土地0.0312公顷(苏政地G〔2024〕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暂按照苏政发〔2021〕87号、苏政规〔2023〕12号、连政规发〔2023〕10号、连政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新安镇依法给予补偿。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新安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刘永明,联系电话:051883375311)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本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自2025年1月9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特此公告。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来源:灌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