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四川检察机关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准确把握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家战略的检察责任,聚焦耕地保护、种子安全、农资安全等领域,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广大农户买到“放心种”’、用上“安心肥”,切实守护好群众“米袋子”。

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十件四川省检察机关守护“天府粮仓”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机关守护“天府粮仓”

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案例二: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三:陈某某等23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

案例四:富顺县某街道村民小组与四川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五:范某某非法采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六: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泸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堆放农业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不合格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强化福寿螺防控行政公益诉讼案

01

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


邛崃市检察院护企检察官在“崃益企”工作站接待该粮油企业反映问题。

【基本案情】

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3月,某省某粮油公司与成都市某粮油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玉米原油1600吨。合同约定若有质量争议,由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同年5月,某省某粮油公司通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其交付的4车共计140.3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单方面对该批产品取样和摄像。6月,某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没有检验结论的情况下,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同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以“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立案侦查,并向成都市某粮油公司发函要求配合调查,之后未再采取任何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成都市某粮油公司通过“崃益企”工作站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称,其交付外省某粮油公司的玉米油未按期收到货款,还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刑事立案,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收到该公司立案监督诉求后,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产品进行抽检化验,同时积极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开展跨区域检察立案监督协作。同年2月,在两地检察机关协作履职监督下,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撤销了成都市某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撤销后,为进一步加强农粮企业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就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刑事风险问题回访该企业,向企业提出防范刑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针对本案风险点位开展类案预防,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农粮企业权益保护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律师进行专题讲座,增强农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移送立案监督线索并协同开展异地检察协作,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维护农粮企业合法权益。综合运用“护企检察官”和“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回应企业法律诉求,针对企业堵点、难点、风险点,运用社会支持体系、法治培训等方式提供优质法治服务,推动农粮企业现代化发展,有力保障“天府粮仓”建设。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2

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仁寿县检察院检察官现场复勘。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与仁寿县富加镇鱼茂村村民分别签订了《土地使用流转合同》,租用土地50余亩,并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仁寿县曾家湾家庭农场。后曾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将位于鱼茂村9组的永久基本农田挖掘成鱼塘,严重破坏了土地耕作层。期间,曾某某未按行政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3年年初又开始蓄水养鱼。经鉴定:曾某某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现场总面积18.11亩,其中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23年10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该案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2024年2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发现曾家湾家庭农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线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针对前期曾某某拒不整改的情况,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将修复关口前移,在提前介入阶段通过与多部门沟通协调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曾某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回填鱼塘恢复耕地;针对县域内同类型耕地问题,向行政主管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2023 年 10 月以来,累计开展动态巡查 360 余次,立案调查土地类行政案件 11 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坚持“府检联动”,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政部门及时移送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线索,在办案中与各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解决毁损耕地评估、修复方案制定、整改成果复验等问题,并将法益修复关口前移,及时有效修复毁损耕地。以案促治,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耕地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区域耕地保护职责,形成耕地“全链条”闭环保护,守护“天府良田”。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3

陈某某等23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案


苍溪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专案联席会议。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22年初,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常某、秦某某、王某某分别为首的5个制售假农药团伙,申请成立了多个空壳公司,通过购买生产农药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以省外某地农村为生产点,制造出“多菌灵”“代森锰锌”等100余种假农药,由被告人赵某甲、宣某某、刘某为首的3个团伙提供外包装设计、产品激活码,采用网络销售、线下推广等方式,通过被告人赵某乙经营的某物流公司向四川、河南、重庆等24个省市出售假农药,销售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孙某某等23人提起公诉。2024年7月,苍溪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孙某某等23人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判决后,陈某某等2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提出以赵某乙经营的物流公司为链接,对没有隶属关系的5个生产销售团伙并案处理,并建议对赵某甲等3个提供外包装、产品激活码的犯罪团伙立案侦查,为该案“产、供、销”全链条侦破和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坚持分类分层处理,根据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等,对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陈某某等4人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余4名主犯建议判处八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犯罪时间较短、涉案金额小、违法所得少的15人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2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还加强与省外案发地检察机关协作,向当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2份,推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27场次,建立农资打假网格点22个,注销空壳公司5家,下架假冒伪劣农资产品1400余瓶(袋),助力净化农资市场,依法守护“天府粮仓”。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对上游生产制造、下游分销渠道进行全面取证,对伪劣农资的生产、销售、物流和设计包装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打击,斩断假农药坑农“黑手”,扎实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实现精准指控。同时,针对发现的社会治理堵点难点,开展跨省联动、协同发力,瞄准行政监管薄弱环节,推动开展由物流寄递到生产、销售环节的治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助力净化农资市场,依法守护“天府粮仓”。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4

富顺县某街道村民小组与四川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土地流转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富顺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政法干警下基层”活动中接访群众,了解到某企业拖欠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案件线索,向村民详细询问相关情况。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富顺县某街道8个村民小组与富顺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方式整体流转某生态农业公司经营,流转期限分别为30年、50年不等;流转价款按照市场行情于当年11月1日前支付。

2015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某生态农业公司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四川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因某文化公司未支付2019年、2020年流转费220余万元,部分村民多次围堵案涉公司、讨要流转费,反复集体信访。2021年2月,检察机关支持8个村民小组起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2年8月,案涉220余万元土地流转费全部履行到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在某街道开展“政法干警下基层”活动中,了解到某文化公司拖欠8个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费220余万元,涉及村民2100余人。检察机关引导村民小组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及时立案受理,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说理,促成诉前和解未果,遂向富顺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各村民小组诉请,某文化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案后回访,跟进了解执行进度,2022年8月,案涉款项全部履行到位。富顺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土地流转租金拖欠、土地撂荒等纠纷隐患及法律风险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情况反映报告上级单位,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强化府检联动,会签工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流转专项治理,复耕复种闲置土地2280余亩,全力守护富顺“再生稻之乡”金字招牌。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运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检察机关针对土地规模化运营中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矛盾纠纷,用好支持起诉职能,深入开展调查核实,找准问题症结,协调各方力量,以诉前促和解、出庭支持起诉、案后跟进回访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以个案办理为契机,聚焦土地流转社会治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职能,防范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风险,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为盘活土地资源促农增收,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贡献检察力量。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5

范某某非法采矿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德阳市罗江区检察院依法督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处置困难的罚没石材赠送于当地村委会用于堰塘维修加固工程。图为维修加固后的堰塘护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范某某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条石。10月,德阳市罗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非法开采的450.52m³矿产资源。同日向范某某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催告范某某履行,也未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违法占用农用土地状态持续近一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发现该违法情形,依法启动监督。经查,区自规局因处置罚没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试行期限届满,缺少处置条石依据。若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对条石进行拍卖,拍卖成本远高于价值。因此,该批条石无法妥善处理,长期堆积原地,致使范某某对恢复土地原状履行不能。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条石堆放地所在村堰塘渗水严重,影响农田灌溉,村委会拟进行维修加固,但缺少维修材料。检察机关研判后拟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案涉条石赠予该村堰塘维修。

围绕该处置问题,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各方达成共识后向区自规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理案涉条石并催告范某某全面履行处罚决定。区自规局采纳检察建议,案涉条石已全部用于堰塘维修加固工程,范某某已履行复垦义务并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聚焦“天府粮仓”土地资源要素保障,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因罚没矿产处置困难致使违法占地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题,充分调查核实、全面分析研判,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处置办法,将罚没矿产用于农业水利设施维护,既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也有效解决违法占地问题,更因势利导改善当地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展现守护“天府粮仓”的检察智慧。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6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孙某某、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农民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巴中市检察院检察官现场向农户发放农资退赔款。

【基本案情】

当事人孙某某、刘某某在巴中市某地合伙经营某某配方肥厂。2023年以来,该厂以自制产品合格证、冒用生产厂家和厂址、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方式生产化肥,直接或间接向农户销售12批次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3142.5元。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2月9日在该厂现场查获4批次60余吨未销售化肥。经鉴定机构检验,该厂生产、销售的化肥总磷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可能导致农产品减产或无收,甚至引起土地板结,造成耕地破坏,侵犯众多农民消费者权益,破坏农资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孙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发现二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农户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案件线索移送省消委会,并于2月4日依法支持省消委会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向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还违法所得73142.5元,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19427.5元分三年以企业生产的合格化肥进行实物抵偿。7月20日,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案涉金额较低,且被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孙某某、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保障公益诉讼退赔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消委会制定了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创新退赔方式,经中消报等媒体公开征集受害农户信息后,分别于7月18日、10月31日对两批182名受害者集中发放退赔款33030元。

【典型意义】

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是基本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稳产增产的保障,关乎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关于确保粮食安全和省委关于守护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精神要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件中坚持依法履职、综合履职,主动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探索并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全省首例“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诉请退一赔三,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最大程度弥补农户实际损失,保障农资市场秩序稳定。同时,创新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使用模式,采用发还现金、发放农资等形式,让受损农户和所在集体真正得到实惠。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7

泸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泸县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怠于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3年,泸县人民检察院对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开展专项调查发现,泸县某镇因泸永高速、800kv基塔等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王某某等7户村民房屋被征收。7户村民在自行重新选址建房中,未经合法用地审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19.33㎡,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泸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有247户农户占用耕地建房,占地408亩,数量多、分散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日对该立案调查,查明王某某等7户村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19.33㎡建房,某镇政府怠于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8月8日,泸县人民检察院向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处置。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已采取措施督促整改。9月25日,泸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仍有5户村民违法建房状态未消除。10月27日,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依法履职。12月15日,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判令镇政府在六个月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6月,泸县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履行情况跟进监督,督促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案涉村民占地建房的违法状态均得以消除。

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推进社会治理,就全县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国土规划滞后、卫星图斑与实际地况误差问题,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治理,整改乱占问题208处,调整卫星图斑230处。同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市人大代表建议,推动全市开展乱占耕地建房、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清理。

【典型意义】

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蚕食耕地的行为,严重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增强监督刚性,守护耕地红线。对办案中发现的国土空间规划滞后、卫星图斑误差、乱占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问题,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持续跟进公益诉讼执行情况,通过执行监督,助推生效判决的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的刚性监督作用,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规范办好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对耕地资源全面保护,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8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堆放农业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什邡市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一同就“督促整治违规占用耕地堆放农业废弃物行政公益诉讼案”向废弃菌袋收购商进行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省人大代表“请关注并防止废弃菌袋占用耕地”的建议。经调查发现,什邡市部分菌袋回收企业将废弃菌袋违规堆放,占用耕地约13亩,其中高标准农田9.08亩。同时查明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监管不到位、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邀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人大代表参与办案,现场踏勘菌渣堆放点,委托专业机构测绘,准确查明违规占用土地性质和面积。同时,走访黄背木耳种植户、菌渣回收中间商以及菌渣回收处置企业,分析违规占用耕地堆放菌渣的成因。

5月30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形成了联动整治占用高标准农田违法行为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违规占用高标准农田行为的监管,强化高标准农田建后保护利用,同时指导建设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企业加大利用力度。检察建议发出后,通过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多部门联合普法、执法,整治涉案21处废弃菌袋堆放点,清理废弃菌袋9000余吨,恢复10余亩高标准农田的耕种条件。

此后,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对全市菌渣回收企业年消纳量、回收标准开展调研及普法宣传,发放《废弃菌包回收明白卡》5000余份,促成行政机关制发《什邡市食用菌菌包回收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处置废弃菌袋和行业回收提供指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高标准农田保护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监督,运用人大代表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机制,促进高效取证和规范履职。综合运用专业测绘、公开听证等方式,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多个行政机关联动履职,保障“良田粮用”。同时,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推动出台指导意见,深入开展行业整治,促进废弃菌袋闭环管理、循环利用,同步实现筑牢国家粮食安全之基和护航特色农业发展双重效果。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09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不合格行政公益诉讼案


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检察官跟进监督,查看案涉田块农作物长势。

【基本案情】

眉山市东坡区某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眉山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其中东坡区某村6组、7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底完工。其中100余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体包括:格田土地平整不到位,田面高差超过50㎝,远高于“水田区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旱地区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的技术标准;格田内有大量砾石、卵石未清理,影响农业机械化作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9月15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依托12345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群众反映东坡区某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不合格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9月18日立案。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询问相关责任人等方式,查明该村6组、7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眉山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于2023年5月底完工。

经对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发现格田内田面高差明显超过规定技术标准,且田内大量石块未清理,无法实现机械化生产,粮食产能较低。2023年9月22日,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对某村6组、7组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的土地不平整、田内石块较多影响机械化作业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过程中,因时逢案涉田块秋种,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决定中止审查。在当季作物收获后,次年春耕前,东坡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约谈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完成了对田面高差超标、石块较多影响机械化作业的100余亩田块的施工整改。经跟进监督后,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建设好高标准农田是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首要任务,作为“天府粮仓”首提地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紧盯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依托12345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主动筛查涉高标准农田案件线索进行法律监督,充分考虑粮食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和种植户合法权益,持续跟进督促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整改,守护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提升民生温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1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强化福寿螺防控行政公益诉讼案


郫都区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到唐昌镇青杨湿地,对福寿螺清理工作开展现场督导。

【基本案情】

福寿螺原产于亚马逊河流域,因繁殖能力极强、食性广泛,入侵后将与本土物种争夺生存空间和资源,排泄物会污染水体,并大量摄食农作物导致减产。2003年1月,福寿螺被列入《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成都市郫都区属都江堰精华灌区核心区,是成都平原重要的粮食产区,共建成高标准农田16.13万亩。位于该区柏条河唐昌镇段附近的青杨湿地,系成都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农田阡陌交错、肥沃富饶。2023年5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开展巡河工作中,发现该地草丛密集附着福寿螺及其螺卵,入侵下游汉姜、古城、青杠树等村高标准农田,造成粮食减产,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生态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查明案涉区域福寿螺已蔓延周边,入侵下游汉姜、古城、青杠树等村高标准农田,并于6月20日向该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促成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相关街道、村社联合开展福寿螺清除工作。由于案涉地区为饮用水源地,只能通过拦网拦截、人工捡拾等物理方式开展防治,且需多轮治理,郫都区人民检察院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踪观察,邀请省市区代表委员现场督导,并向区委专项报告,合力推动郫都区出台方案落实经费。

郫都区首期安排专项防控资金111.69万元,并对200余亩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福寿螺人工清理,在900余亩高标准农田粮食收割时多次深耕清除。为进一步遏制蔓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部署专项监督,推动1500余亩水域或农田内福寿螺清除,保护周边粮田2万余亩。在专项监督中邀请代表委员实地调研督导,其建议、提案促成全省、全市开展以福寿螺为主的外来物种入侵专项普查。

【典型意义】

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农业粮食生产安全,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应当遵循早发现早治理的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针对“天府粮仓”重要粮食产区的福寿螺入侵问题,通过“专家借智+人大监督+群众参与”的工作方法,结合“个案办理+专项监督”的工作模式,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为工作抓手,多方推动开展科学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机制,促进省级层面形成了治理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防控工作经验,切实服务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助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保驾护航。

[ 上下滑动 查看更多内容 ]

来源:四川检察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