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雷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雷波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限时、限定区域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城集中燃放区位置
(一)孟获广场:孟获大道政务中心旁边广场;
(二)孟获大道:国盛首府售楼部大门第一个路口至孟获广场正对第一个路口路段;
(三)滨湖路廉租房至锦城幼儿园路段。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城市建成区内各居民小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内;
(七)大气监测点;
(八)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坟墓集中区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乡镇集中燃放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在集中燃放时间内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集中划定燃放点或者引导群众在安全区域内燃放。
四、集中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8日17:00至1月30日20:00(除夕夜至大年初二)、2月12日17:00至2月13日10:00(元宵节)。
五、集中燃放安全管理措施
(一)集中燃放区内允许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合格产品;禁止燃放A、B级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及孔明灯、窜天猴等危险性较大的产品;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未经批准在集中燃放区域内非法飞行。
(二)集中燃放区采取封闭管理。居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燃放,县城内有小区物业的由物业负责本小区监管;属于单位职工家属院的由相关单位负责监管;无物业无单位所属的小区由属地乡(镇)、村(社区)监管;城区外乡(镇)由所属乡(镇)村(社区)负责监管。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居民应尽量步行前往集中燃放区,减少燃放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压力,驾驶车辆前往的,应在现场民警或相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车辆有序停放在集中燃放区外,禁止车辆驶入集中燃放区;农村不得在柴草堆放点周围、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请集中燃放区位置附近单位、居民及时清除屋顶、窗台、院内杂物及其他可燃物。
六、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违规销售和燃放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居民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对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雷波县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会理市关于古城核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古城核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宜予以告知,请大家严格遵守执行。
一、禁止燃放区域
古城街道核心区域:顺城西路以东,顺城路以西,高古城路以南,金带路以北全年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三、燃放区域及时间规定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号召,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若有燃放烟花爆竹需求的,请在规定时间及划定区域进行燃放。
规定时间:2025年1月1日至1月27日凌晨12点以前,1月28日至31日、2月12日(农历除夕、初一、初二、初三、元宵节)凌晨1点以前,2月1日—2月11日(农历初四至农历十四)凌晨12点之前,上学、上班期间严禁燃放。
燃放划定区域:南起物流中心大桥、北至三元村乡村旅游合作社(蒙古包山庄)城河沿线(东山西面除外)及西环路以西的空旷地带,按照规定安全燃放。
四、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法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证属实将给予奖励并对个人信息保密,举报电话:110;0834-5690625;0834-5622649;0834-5670000。
特此告知。
会理市应急管理局
会理市古城街道办事处
会理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会理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25年元月
盐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通告
全县人民群众、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
2025春节将至,为营造春节祥和喜庆氛围,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和《盐源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殡仪馆。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50米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时间及区域
(一)燃放时间
1.除夕中午12时至次日凌晨2时。
2.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上午6时至12时,下午16时至次日凌晨2时。
3.元宵节上午6时至12时,下午16时至次日凌晨2时。
(二)燃放地点
1.在县城主城区分别设立盐立方广场、盐湖公园广场、泸沽湖大道工业园A区至定笮大桥、盛豪酒店路口至香城大桥路段、八一公园以及培城路(瑞金医院至泸沽湖大道段)(具体位置详见附件)6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由县公安局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城管局等执法部门派出共计执法巡逻人员110余人,执法车辆20余辆进行集中燃放区域现场巡逻,引导群众集中安全燃放。
2.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各自实际立即组织划定辖区内安全燃放区域,燃放时间与本通告燃放时间一致,划定好集中燃放区域后通过张贴告示、微信、媒体宣传方式对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和告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保障好人民群众在传统佳节时期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从根本上保障民生,营造好浓厚的幸福年味儿。
三、职能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盐源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二)各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按照通告要求,自觉遵守集中燃放点安全管理措施,维护良好燃放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城集中燃放点位示意图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 15 日
附件
县城集中燃放点位示意图
来源:雷波融媒 看盐源 会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