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高某殴打他人一案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高某作出的500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4日,在长白镇绿江委二中坎下道北,高某与李某因高某不让李某帮助孙某拖车一事发生口角,高某进而殴打李某。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前,长白县公安局告知高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高某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正式向高某送达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然而,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为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长白县公安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高某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某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长白县公安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长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长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与法律法规规定。因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长白县公安局无法定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职权,故长白县公安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长白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白县公安局对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罚款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斗殴不可取,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矛盾纠纷时,务必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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