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在实施竞聘上岗和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与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双方无法就调岗协商一致时,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劳动者可以拒绝调岗吗?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不同意调岗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调整工作岗位系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的同时,也要防止企业通过调岗的形式滥用其管理权。实践中,判断调岗是否合理需考虑以下六个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



三、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者明确拒绝用人单位单方调整与原工作内容明显不同的工作岗位安排,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正确认定。

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遵循良善意愿。用人单位全流程依法用工是时代所需、法治所需,也是履行社会责任、彰显企业担当的表现,有助于优化用工结构、提高生产效率、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为维护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及其经济发展权益,应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在保障所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工作岗位予以调整,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应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相对方,岗位调整本身的不确定性不仅可能导致劳动者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薪酬待遇等的劳动风险系数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劳动者工作的安定性,还可能使劳动者丧失诸多有形的、无形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应从良善意愿出发,实现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这就要求必须予以限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无限扩张,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调岗行为变相达到辞退劳动者之目的,以借用工自主权之名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在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蕴含了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契合的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涵、外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定是否符合“严重”的构成要件,应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三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否定性评价应履行告知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异议处理程序,所有处理程序均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范畴内进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负有合法性举证责任。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另外,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如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或证据不足,则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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