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岑(1087—1167),字季高,号杼山居士,乃吴兴(今浙江吴兴)人士。后迁居至溧阳(今江苏溧阳)。宋宣和六年(1124 年)进士及第,曾任职著作郎,且出使辽国。归来后任兴国军通判,又任湖州通判。被任命为川陕随军转运使,佥金部郎。屡次升官至户部侍郎、刑部侍郎,出任太平州、池州、镇江以及信州知州。因其得罪秦桧,而遭废黜官职。任单州团练副使,于全州安置。在全州历时5 年,后移至建昌军居住。
绍兴二十五年(1155 年),秦桧离世,刘岑得以官复原职,提举台州崇道观,起任泰州知州,后移任扬州、温州。绍兴三十一年,被任命为户部侍郎。刘岑认为:军队建设初始之际,国家理应出资奖赏官兵,辅臣应当辞赏以助力国家实力,唯有富人巨室,未付出丝毫辛劳,应当责令富户捐献家资以自行进献,朝廷予以表彰,如此则公私皆便。又奏请乞求借用江浙等路坊场净利钱 380 万缗,以作军用。皆为朝廷所采纳。其后又御驾亲征,刘岑被任命为御公随军转运使。刘岑奉祠告老,以徽猷阁待制之职退休。乾道三年(1167 年)逝世,官至左朝散大夫。享年八十一岁。
其学问渊博,宽宏大量且爱士如宾,具古君子之风。擅草书,所作文章气势雄浑、内容丰富,其字画刚劲有力,纵逸洒脱而不受拘束,实有自得之妙趣。周必大跋刘季高帖曰:“杼山老人笔精墨妙,独步当世。”其事迹见于《江宁府志》《平园集》《书史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