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作出规定。

强化并执行立案登记制度,确保稳固。《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需遵循立案登记制度,坚持“案件必受理,诉求必回应”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立案服务部门需细致进行法律解释和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正确提交起诉与答辩材料,以保障其诉求得到迅速处理,防止程序流于形式。

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中“一事多案”的合并审理。《指导意见》清晰界定,对于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合并审理,特别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普通共同诉讼,除非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反对,否则也应合并审理。对这类案件,受理法院应统一登记为一个案件编号,避免人为拆分,防止民众的一个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被分割成多个案件。

更新关于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后若无新理由或事实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指导意见》新增规定,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若能提供正当理由,法院应重新立案,确保行政争议通过诉讼得到实质性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与行政争议并行解决的审判新路径。《指导意见》提出,审理行政案件时,若遇到需先行解决的民事争议,应提示当事人申请合并处理,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应一并审理,反之亦然。其核心在于围绕当事人的核心争议,打破民事与行政诉讼的界限,力求一次性全面解决相关争议。

确保行政案件“判决彻底”。《指导意见》针对行政审判中判决不明确、原告胜诉却未实质获益的问题,提出以下措施:一是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重作标准、履行期限等指引;二是当事人请求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建议一并解决可能的行政赔偿争议,并在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补偿问题;三是加强变更判决的应用,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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