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是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制度。它是指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期间,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犯错或违约时发生了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被免除继续履行将来的合同义务并不再承担第二合约责任(赔偿义务)。合同受阻是基于公平合理的理念,平衡合同双方在意外情况下的利益关系。
Chandler v. Webster (1904) 1 KB 493案例说明了这种情况。原告租用被告的阳台观看英皇加冕仪式。合同规定原告要提前支付141英镑的租金。原告在付了100英镑后不久,加冕仪式因故被取消。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在前,而取消加冕仪式的时间发生在后。此时原告租客还有41英镑没有支付。合同因为加冕仪式的取消而受阻,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出租方返还已经支付的100英镑,而被告反索赔41英镑。法院判被告胜诉。
根据合同受阻的原则,普通法认为其后果是受阻前已付应付的钱可被保留,以后要付的钱就不必履行。该案子中法官认为合同受阻仅是允许双方卸下将来的履约责任,但不应影响履行受阻事件发生前的合约责任与承诺。因为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双方完全可以约定一方提前支付全部对价。所以这个判决虽然看起来不公平,但在普通法下没有问题。
另一个同时发生的案子也有对“合同受阻”的理解作用。Krelly v. Henry (1903) 2 KB 740。该案也是租用场地观看英皇加冕仪式。合约里有租金支付条款。但规定的租金的支付时间在到来前加冕仪式就被取消了。法院判决这部分租金可以免除支付。因为支付方没有了对价(使用场地观看加冕仪式)。
这个案子的判决也引起了社会的不公反映。合约受阻时,是否应该履行承诺的合约责任完全取决于合约是如何规定的付款时间。而受阻事件是突发与不可预见的意外。因此双方在定约时根本无法针对受阻事件做出比较合理与公平的分摊,只能听天由命。这不太公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颁布了成文法《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 1943 》 (合同受阻法)。该法的精神是,1. 仅在合同的准据法是英国法时才适用。2. 允许合约一方向对方取回合同受阻前已付的钱,合约受阻前已经到期的应付价款如果尚未支付,则再不必支付。3. 不再讲求约因或对价问题。4. 允许收到钱的一方扣除其为了履约发生的使费,将剩下的钱还给付款方。5. 如果已经做出支付的一方也有使费,也应考虑进去。6. 即使一方事先有自己的保险补偿损失,该保险的好处也不必考虑。7. 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做出裁判。
让我们看看Gamerco SA v. ICM / Fair Warning (Agency) Ltd (1995) 1 WLR 1226一案。原告是演唱会的承办商,被告是演唱团。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的酬金是79万元。上演之前当地政府因为安全因素取消了演唱场地的使用权。合同受阻,演唱会取消。演唱会被取消前原告已经支付了49万元。此时双方也都发生了费用。原告的使费是45万,被告是5万。原告要求依据合同受阻法不必支付尚未支付的30万,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40万元。法院根据合约受阻法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判决原告可以取回全部的40万,不再作出各自使费的扣减。
这个案子的审理和裁判,法院完全地适用了《Law Reform (Frustration Contract) Act 1943 》,适用该成文法得出了相对公平的结果。但是,机械地按照合同受阻法去处理已经支付的费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不公。比如,B国厂家与A国用户签订了一个机器定做合同,合同适用英国法。价款为30万美元。A国用户按照合同全部支付了这30万美元。该机器在制作中,两国因为某岛屿争执成为交战国。B国法律不允许该合同的继续执行,合同受阻。此时B国厂家已经发生了制作费用6万美元。如果允许A国用户收回支付的价款,也允许B国厂家扣掉成本6万美元,被退回的金额就只有24万美元。这等于是B国厂家没有盈利,也没有损失;而A国用户却损失了6万美元。所以,法律界认为由双方分担这6万美元的损失才算是公道的。也就是说,B国厂家应该仅扣留3万美元, 退还A国用户27万美元,或者提交仲裁,法院,由司法机关审理裁判。
英国法下构成合同受阻往往会涉及到三个起因。一是实质上无法履行(例如标的物的突然灭失)。二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成立后法律发生变化,使得该交易如果继续履行会变为非法)。三是延误,但要求估计的延误时间会影响到剩余的合同履行时间。比如一个TCT租约下的船舶到达了装港准备接运镍矿,装港国家突然颁布了镍矿禁运令。如果此时离TCT还船日仅有25天,而知道该禁令会在30天后解除,法律会认为合同受阻;反之, 如果剩下的日子离还船期还有50天,而禁令估计会在30天内解除,则不会构成合同受阻。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在其Section 2(5)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几种合同。这些合同基本上都是涉及海商方面的。它们是船舶程租租船合同,提单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1979年货物买卖合同《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Section 7 提到的特定货物的灭失。
程租合同不适用的原因是英国普通法的原则是服务终结后服务方才有权收取费用。但是能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受阻的风险很多,如果受阻可以成立,承运人仍可以按比例收取一部分费用,就与普通法的地位相悖了。另外,租约大都会约定运费预付,不论船舶与货物受损与否,运费被视为已经被承运人赚取,不再退还。也就是说,在程租行当中,双方已经通过“契约自由”权利,事先将风险的承担划分好了,法律不必再去干涉。
该法不适用于提单的原因是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针对海上突发风险导致货物的损坏和灭失如何分配风险,在历史上已经有了悠久的,十分稳定的做法与法律地位。该法没有必要去做出改动。
合同受阻理论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原因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84条已经明确规定一旦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费则不再退回。
该法不适用于1979年货物买卖合同Section 7 提到的关于特定货物的交易。其原因是该法条已经规定,当特定货物(非大路货)的风险在转移给买方之前灭失,而买卖双方都没有犯错,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该合同可以被撤销。“Where there is an agreement to sell specific goods and subsequently the goods, without any fault on the part of the seller or buyer perish before 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the agreement is avoided “.(编者注:合同的撤销与合同受阻的法律意义不同。撤销视同于该合同自始不存在,而合同受阻是合同已经成立,在履行期间因故不再履行。两者发生后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不同)
英国法认为,在公司之间的交易中一方不会因为破产而构成合同受阻,因为清盘人或财产管理人会继续履约。但英国法还认为,如果是涉及到合同中的自然人死亡,尤其是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合同会受阻。涉及到诉讼的话,诉讼应该终止。但在成文法中有例外,英国1996 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的Section 8规定当事人死亡不会使得仲裁条款无效。主体死亡,只要诉因仍在,诉讼都可以继续进行下去。死者的继承人应该参加仲裁。
中国法律也有类似合同受阻的概念。我国《民法典》第533“情事变更”法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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