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科学技术普及法集体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技部、中国科协相关负责人对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集体采访时介绍,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原法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突出了科普重要地位,明确科普总体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科学技术普及法集体采访。封面新闻记者代睿 摄影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这也是此法2002年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石宏表示,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强调科普公益属性,完善政府科普工作职责。规定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在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凝聚科普工作合力方面,规定促进企业结合科研生产开展科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此外,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增加“科普活动”专章,促进科普活动开展。规定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加强科普国际合作交流。增加“科普人员”专章,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规定推进科普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

在完善保障措施,优化科普资源配置方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在促进科普均衡发展,强化面向特殊区域和群体的科普方面,规定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围绕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科普服务,科普场馆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在回应数字时代新形势,完善网络科普制度方面,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鼓励利用新兴媒体开展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通过法律形式

把9月作为科普月固定下来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设立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中国科协科普部副部长顾雁峰表示,2003年,为纪念科普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中国科协发起全国性系列科普活动,2004年该活动正式命名为“全国科普日”。20多年来,多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积极组织,集中在9月第3周举办广泛覆盖、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日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全国性群众科普活动,每年9月开展科普活动的氛围已十分浓厚。

“新修订的科普法,通过法律形式把9月作为科普月固定下来,为科普工作提供更稳定、更有力的制度保障。”顾雁峰说,全国科普月是全国科普日的拓展和延伸,通过一个月的时间,以更丰富、更深入、更全面的科普活动惠及更广泛人群。

她表示,中国科协将依托全国科普日的平台和基础,广泛动员、协同各方,在9月份为全社会献上科普盛筵,以高质量科普贯彻落实科普法、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明确鼓励兴办科普企业

科技部将研究制定更有力政策措施

“科普产业是科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大科普格局的重要支撑。”科技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李昕介绍,新修订的《科普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他指出,未来,一方面要把科普的资源和要素充分融入到这些产业发展之中,形成一些新业态,保持和扩大科普文创、研学等方面良好的发展势头。同时,科普自身也要打造创作、研发、设计、制造、展陈等全链条的产业体系,做大做强科普企业,推动科普产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公众期盼。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其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也需要通过科普的方式向社会展示其新技术和新产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让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企业的科技成果。

李昕表示,下一步,科技部将研究制定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不断壮大科普产业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普企业,进一步提升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加强科普展览、影视、书刊、游戏产品及科普文旅、科普新媒体的开发、应用与推广,有效服务于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品质化、个性化科普需求。

如何规范网络上的“伪科学”信息

科普法明确网络平台处置责任

当前,网络科普质量良莠不齐,一些伪科学和虚假错误信息在网络流传。顾雁峰指出,2019年起,中国科协联合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打造国家级科学辟谣平台,联动有关部门、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网络平台开展权威科普辟谣工作,建立完善的科学类谣言“发现、识别、研判、辟谣”全流程工作机制,致力于实现“定点清除、阻断传播、精准推送”,共同加大科普正能量供给,最大限度压缩伪科普生存空间,助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新修订的科普法既鼓励支持新媒体科普的发展,又对违规行为的治理进行规范。”李昕介绍,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对于科普信息发布者、网络平台传播者的责任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李昕表示,作为科普内容的主要传播渠道,网络平台要承担发现违法或虚假错误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对于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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