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老板李某某为了赚取利润,在拉萨租下一处住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大量购入猪肉干,自行设计包装袋,雇人进行分装、贴标签、打包,冒充“牦牛肉干”通过网店进行销售,并通过刷单等手段引流,导致多名顾客上当受骗。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余元予以没收。


2022年5月底,连云港市民吴女士想买一点牛肉干当零食,通过上网搜索,一家名为“西藏XXX土特产店”的网络店铺吸引了她的注意,这家店铺评价和销量都不错,在和客服沟通了解后,吴女士购买了香辣和五香两种口味的牦牛肉干各一斤。两三天后,吴女士收到了从拉萨寄来的快递,彩色的包装袋上写着大大的“牦牛肉”三个字,吴女士打开包装开始品尝,但是口感和味道都不对劲,怀疑买到了假货。第二天一早,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22年7月,连云公安分局决定对“西藏XXX土特产店”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西藏拉萨李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扣押未销售的猪肉干6507.5斤。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对扣押产品的检测,李某某所售“牦牛肉干”为合格猪肉制品。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拉萨一处住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大量购入猪肉干,自行设计包装袋,雇佣工人进行分装、贴标签、打包,冒充“牦牛肉干”通过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网店“西藏XXX土特产店”进行销售,并通过刷单等手段引流。经统计,在此期间其网店销售记录金额206万余元,扣除刷单金额后实际销售金额158万余元。侦查阶段,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15万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猪肉干冒充西藏土特产牦牛肉干,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通讯员 浦洪 徐艳秋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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