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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中午,一广东IP网友投诉称,茂名市沙院镇一黑色皮卡车停靠路旁,一男子下车未付钱拿走店门前的一盒商品,然后驾车离去。视频发布后引发网友关注。1月14日中午,沙院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回电表示,涉事男子系他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系督促商户不要出店经营,但以前警告多次都没用,所以拿走商户的东西“吓唬吓唬”,“他的执法行为造成了群众的误会,已经批评教育了,要求他一定跟人家好好解释,赔礼道歉。”(1月14日极目新闻)
众所周知,强拿他人财物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执法人员岂能知法违法?涉事人员并非“临时工”,而是执法部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真是咄咄怪事。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侵占行为严重,构成了犯罪,那么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对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不可能不懂法,不可能不知道强拿他人财物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他不仅这样做,而且还不止一次。
视频发布者质疑道,随便白拿百姓财产,下车就抢,过去要求还回来还不给,“一盒饼干还买不起,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这人听说负责市场及周边管理,不让人乱摆摊,我们家是临街店铺,属于私人店,没管理费。”“两年了,他经常拿商户的东西。一盒礼盒虽不贵重,但身为管理人员,让人恼火。”网友说。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涉事执法人员强拿商户财物已经“习惯成自然”,并非初犯,而是“惯犯”。对于这种公然、经常的违法行为,涉事单位究竟是从不知情还是姑息纵容?
从涉事部门工作人员的回应看,他们并不觉得这是多么严重的事情,拿走商户的东西只是“吓唬吓唬”而已。所谓“他的执法行为造成了群众的误会”,就是把强拿群众财物当作“执法行为”“误会”,只需要“批评教育”。
由此可见,无论是涉事执法人员还是其所在的执法部门,都不认为这是原则性的错误,更不是违法行为。倘若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不懂法,不守法,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群众的利益如何维护?
把“白拿”说成“吓唬”,真是“脸都不要了”。只有严肃追究涉事人员责任,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群众利益。(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