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本报从抚顺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抚顺坤沃建设有限公司9·18车辆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9月18日,在抚顺市清原县沈吉高速沈阳至吉林方向86公里处封闭区内,抚顺坤沃建设有限公司雇佣的1辆重型自卸货车在辽宁省高速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工程施工现场倒车过程中撞倒2人,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发工程项目为辽宁省高速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沈抚分公司)项目。该项目的发包方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抚分公司,承包方为辽宁新发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理单位。工程承包人(甲方)为辽宁新发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公司,工程分包人(乙方)为抚顺坤沃建设有限公司。事发车辆挂靠单位为奥达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9月18日13时30分许,在位于抚顺市清原县沈吉高速沈阳至吉林方向86公里封闭区内的辽宁省高速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治理施工现场,某朋驾驶车牌号辽DC3090重型自卸货车拉石料进入封闭区内施工现场,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在封闭的行车道内倒车,此时挖掘机司机张某涛和水车司机王某东正在研究车辆停放位置,2人从东往西与重型自卸货车倒车同方向行走,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100米左右接近卸车地点时,车辆撞倒张某涛,张某涛被车辆左后轮碾压死亡,王某东被撞伤。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倒车过程中观察不到位、施工现场长距离倒车无人指挥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及有关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某朋,辽DC3090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其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某朋驾驶无保险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存在更改号牌上路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魏某玲,辽DC309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对车辆管理缺失,安排无保险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司机安全提示提醒不到位,车辆存在更改号牌上路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某涛,抚顺坤沃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阁,辽宁新发展公司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部长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抚顺坤沃公司雇佣车辆和人员审核检查把关不严,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岩,辽宁新发展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负责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向辽宁新发展公司报备),未严格按照总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在抚顺坤沃公司未提供有关资质的情况下,便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抚顺坤沃公司,建议对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抚顺坤沃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对其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建议对其合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某平,吉林公路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抚顺坤沃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新发展公司,未按照总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要求,对抚顺坤沃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未审核,在抚顺坤沃公司未提供有关资质的情况下,便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抚顺坤沃公司,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抚顺坤沃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合并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奥达建设(辽宁)有限公司,未对挂靠车辆实施有效管理,未按规定确保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会议签到簿存在代签现象,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吉林公路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监理不到位,事发前对辽宁新发展公司工程项目分包情况不清,对分包单位抚顺坤沃公司资质、事发车辆和人员情况未审核,建议由住建部门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王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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