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判决一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二十五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1月,被告人曾某燕遂伙同李某刚(另案处理)在老挝金三角金龙门物业大楼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我国境内女性实施“杀猪盘”式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形成了老板、主管、代理、客服、后勤、组长、业务员的人事框架,成立超越组、雄鹰组、王者组、冲锋组、王牌组、雷霆组、战狼组等多个诈骗小组,先后从国内招募业务员超30人到公司从事诈骗活动。


其诈骗手段为,业务员使用公司分发的作案微信将自己包装为成功单身男士,在引流团伙的帮助下,吸引异性被害人添加微信聊天,以谈恋爱、聊感情为切入点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信任后,以提供行情、带领操作、保证盈利为诱饵,引导被害人在推荐的虚假平台投资,公司后台则通过人为操作让被害人获取少量利益以此引诱其继续充值,后业务员或组长通过反向引导行情或后台控制开奖结果等方式,人为造成被害人账户亏损或无法提现的假象,从而达到诈骗被害人充值资金的目的。经查实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件42起,诈骗金额共计750.9072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燕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在老挝金三角特区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组织、策划他人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公司主管林某来、吴某卫,后勤李某文,客服谭某冰,代理肖某鹏,组长曾某明、粟某波、卢某威、杨某、肖某平等人参加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业务员梁某康、李某强、王某、胡某荣、吴某霖、欧某鹏、陈某、朱某涛、姚某宝、刘某平、罗某飞、李某、李某金、谢某等人一年内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参与实施诈骗时间累计已超过30日,属其他严重情节;上述二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诈骗集团中的地位作用、诈骗金额、作案时长等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诈骗套路


温馨提醒

网络诈骗分子为获得非法利益,往往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各种方式给受害人下“连环套”,在逐步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引诱受害人参与赌博、投资、高利贷等“盈利活动”,一旦落入圈套将会难以自拔,最终血本无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绝不能参与网络非法活动,同时要擦亮眼睛谨慎交友,提高反诈意识,切勿掉以轻心。

▍内容来源:综合吉水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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