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过程中

很多人身处就业歧视的环境中

不自知

如何界定就业歧视

并采用合法的手段维权呢?

我们来看一个 案例

就业歧视种类多

勇敢发声护权益

2019年7月3日,闫女士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针对某公司发布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专员”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招聘App显示:该公司以闫女士是“河南人”为由拒绝了其两个岗位的申请,闫女士随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女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闫女士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治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

基于地域、性别、种族、民族等

“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选择

是对劳动者进行

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

便构成“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这种“就业歧视”

或许 是在招聘广告中

直接设定歧视条件

“显性歧视”

更多则是隐性的

表现在简历筛选、面试等

招聘过程

例如在本案中,该公司发布的

岗位申请广告中

并未标明对申请人地域的要求

却在后续招聘过程中

以此为由

拒绝了闫女士的申请

其次,该公司也

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

来证明 “地域要素”

与闫女士申请的 工作岗位之间

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

或存在其他合法目的

此种行为即构成对闫女士的

“隐性就业歧视”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显性抑或是隐性就业歧视

都是对我国劳动者

依法 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的损害

不仅会浪费劳动者为申请职位

所付出的时间精力

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竞争环境的恶化

因此,我们在寻找理想职位时

勇敢发声

拿起法律的武器对就业歧视说“不”!


来源: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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