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

新能源车以节能环保、

性价比高、政策支持等优势

迅速占领汽车市场。

但频频登上热搜的

“电车自燃”“电池故障”“动力失灵”等话题,

又让人担心电车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小黄提车不到一年,

也几次三番发生故障……



小黄在跑跑汽车公司看上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很快,她便签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17万元购车款,喜滋滋地提了车。


然而,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车子就发生了两次自动紧急制动故障。惊吓之余,小黄均按照跑跑汽车公司的指示,找汽车售后服务公司进行售后维修。

两个月后,车子再一次发生了故障,但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以厂家失联为由,告知小黄无法维修。



由于车子故障频发,经多次维修却无法得到完全解决,小黄认为跑跑汽车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存在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

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跑跑汽车公司承担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并想退掉这辆车,退回购车款。

跑跑汽车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紧急制动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但因跑跑汽车公司未缴纳鉴定费,被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处理。

跑跑汽车公司认为

对案涉车辆的制动液进行排空气处理后,车辆制动系统即恢复正常性能。该制动液故障很可能是人为因素导致空气混入,并非制动系统零部件本身的问题,不能要求公司为故障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购买后不到半年时间两次发生自动紧急制动故障,并且在第三次发生故障时厂家已失联无法维修,这足以导致小黄购买车辆后安全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跑跑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车辆故障的举证责任,但其未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按照民事纠纷中普遍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在维权时通常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对于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商品而言,消费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劣势地位,在购买时很难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因此,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责任,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对于自购买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引起的纠纷,法律规定了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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