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审查涉经营秘密纠纷案件?

在审查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鼓励人才流动

阅读提示: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秘点确定、举证质证、确定诉讼策略等方方面面,办案难度很大,对于代理律师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可以说是很有门槛的一类法律业务。稍有不慎,就会取得败诉的结果。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们选取最高法院的一则案例,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且客户信息的取得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职工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1.原告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

2.被告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自2012年至2016年任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0月底创立麦达可尔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3.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于2016年1月入职麦达可尔公司,任技术部经理。

4.被告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于2015年10月底入职麦达可尔公司,负责人事行政工作。

5.华阳公司对客户信息采用ERP系统进行管理,并与张红星、刘芳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了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的信息等商业秘密。

6. 2015年10月30日,王成刚创立被告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达可尔公司”)成立之初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淑娟,系刘芳之母,登记的股东林海娜系王成刚亲属,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成刚,主要经营清洗剂的生产销售,与华阳公司的43家客户交易。

7.华阳公司将43家客户信息的客户名单作为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

8.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一审判决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9.华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0.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经过全面审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华阳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华阳公司与上述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地址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果构成,麦达可尔公司是否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一、原告华阳公司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明确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华阳公司提交的证据,华阳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也进行了相关的交易,但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判断要件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

二、原告主张保护的信息没有深度信息,不符合非公知要件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客户有特殊需求

最高法院认为,华阳公司称其43家客户名单交易信息能够反映不同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和交易习惯。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证据,华阳公司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其销售的产品品名及货品规格为SK-221(25L)、奥科斯-1(25L)、9600塑料喷壶(600ml)、SK-237(25L)、速可洁-Ⅰ(25L)、涤特纯-Ⅲ(20L)、SK-632(20L)、斯帕克(25L)等;43家客户中既有xxx厨卫用具厂等制造生产类企业,也有宁波市xxx有限公司等经营文具礼品类的公司,对于经营文具礼品类企业而言,难以说明采购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需求。此外,根据前述证据,以SK-221(25L)和速可洁-Ⅰ(25L)为例,购买SK-221(25L)产品有xxx厨卫用具厂等。购买速可洁-Ⅰ(25L)有宁波xxx公司等。以速可洁-Ⅰ产品为例,在华阳公司列出的43家客户中就有30家购买,占比为69.76%,难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产品需求,更难以证明其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交易习惯。

四、原告客户信息与被告客户信息相似度低,并且26家客户证明自愿交易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对比表,43家客户名单中重要信息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与华阳公司请求保护的均不相同的占比约86%,联系电话不同的占比约93%,且26家客户提交证明其自愿选择麦达可尔公司进行市场交易。考虑本案双方均为工业清洗维护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清洗剂、润滑剂、密封剂等工业化学品,由于从事清洗产品销售及服务的行业特点,客户选择与哪些供方进行交易,不仅考虑相关产品的性能、价格等信息,也会考虑清洗服务的质量,在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了华阳公司43家客户名单相关信息进行市场交易。

五、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均约束不了本案中离职员工,可以设立同类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最高法院认为,华阳公司未与王成刚、张红星、刘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麦达可尔公司并不承担相关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王成刚、张红星、刘芳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相关客户名单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且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较大比例不相同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麦达可尔公司、王成刚等人之行为构成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在既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王成刚、张红星、刘芳又不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其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无论是从市场渠道知悉相关市场信息还是根据从业经验知悉或判断某一市场主体需求相关产品和服务,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开发并与包括原单位在内的其他同行业市场交易者进行市场竞争。如果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亦不存在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企业曾经与另一市场主体有过多次交易或稳定交易即禁止前员工与其进行市场竞争,实质上等于限制了该市场主体选择其他交易主体的机会,不仅禁锢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限制了市场竞争,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麦达可尔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麦达可尔公司使用了华阳公司43家客户名单,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

实战指南:

一、律师代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应准确识别法院保护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这是代理思路得以确定的重要基础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既要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又要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自主择业。

二、原告代理律师举证系统搭建中,至少应当准备两份材料

李营营律师根据成功办理涉经营秘密纠纷案件的经验,认为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至少应当准备两份材料:一份是公证书,其内容主要是原告在公证机关见证下通过互联网网上浏览、打印网页的过程及结果以证明原告的客户信息中的联系人、地址、电话为网络公开信息;另一份是原告提交的客户信息对比表,即原告被侵权客户名单与被告客户信息对比表。

三、原告提交不同资料的证明力分析以及被告方律师质证思路建议

李营营律师根据成功办理涉经营秘密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不同材料的质证思路,以及法院未来对不同材料证明力和证明目的的认定情况。例如,针对原告方提供的公证书,该证据系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对相关网络信息的搜索,其反映了网络信息的客观状况,法院一般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证。

针对原告提交的客户信息对比表,被告质证意见一般为该证据属于原告的主观意见分析,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对此,法院一般认为,该证据虽为原告自行制作,但其进行对比的客户信息系被告的客户信息与原告的客户信息,两份客户信息均由各自公司的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如需对其异同进行分析,须对其进行对比。仅以该比对是原告自行制作表格为由即否认该证据的效力依据不足,故对被告的异议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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