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规定的时间、区域、种类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经营、储存、燃放规定的,依法给予当事人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公安部门“11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等途径积极向属地应急、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将严格保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到合法正规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监护人看护下安全燃放。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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