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的八大社会危害
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认罪认罚制度可能被公检法办案人员滥用,用以掩盖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情况,从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在一些案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被诱导或压力而认罪认罚,即使他们并未真正犯罪。
二,可导致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和司法腐败:
为了从办理刑事案件中牟取个人或单位利益,司法执法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当事人强行进行刑事立案和抓捕,或者对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仅需要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直接进行刑事立案。这就是说,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直接跨越过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认定,不经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不经行政执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人员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置,使得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脱节。
这种逐利执法就是在刑事立案后,将当事人抓捕作为人质,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的过程中向当事人或其家属索取好处费,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将当事人或其家属为办取保而交的钱财当作“赃款”或犯罪证据,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以不认罪不给办取保为条件要求当事人认罪,以不认罪不认罚不给轻判为由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将认罪认罚当作谈判给当事人取保和量刑的前提条件,以此进行逐利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三,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优惠: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结果可能导致判决结果脱离客观实际。认罪认罚后,脱离客观实际的量刑反而会使被告人被重判,甚至出现不该被判刑却被判有罪。认罪认罚只是一个量刑的从轻情节,并非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必然结果。然而,一些被告人可能误以为认罪认罚后就能获得更轻的处罚,从而在不了解全部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这样会出现:1,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定罪;2,被告人实际属于应当轻判的情节,但被办案员错误认定成应当重判的情节,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法充分质证和辩护,结果反被重判。
四,削弱律师的辩护作用:
认罪认罚制度可能让律师变得轻松,不再需要仔细阅卷或进行侦查式辩护,这可能导致律师未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可能过于依赖认罪认罚制度,而忽视了其他可能的辩护策略。
五,破坏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以检察官司法代替法院审判,从而破坏司法公正。法院作为司法最终解决机构,其审判职能被削弱。
认罪认罚制度可能让一些本应受到无罪判决的被告人被定罪,从而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缺乏有效监督,司法失去正义:
检察院内部在认罪认罚制度上可能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公诉人为了打赢官司而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七,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混淆,被告人错误认罪,事后不断申诉,消耗司法资源,司法成本不降反增:
认罪认罚制度在处理法定犯时可能引发争议,因为法定犯与自然犯在法律上的界定并不总是清晰的。这可能导致被告人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决定。认罪认罚本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结果被告人错误认罪,事后不断申诉,消耗司法资源,办案的司法成本不降反增。
八,增加社会对抗:
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人为地增加社会对抗,因为一些被告人可能因冤假错案而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