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1881号、1926号、1944号、1945号、1946号、1947号、1948号、1999号、2000号,鲁自然资函〔2022〕18号、19号、20号、29号、30号、56号文件公布的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本文件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月8日

附件:

  •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济宁市)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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