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人谎冒驾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张赔偿,保险能否拒绝赔偿?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肇事后女友假冒驾驶人

  2023年1月,罗某在某保险云南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同年5月11日23时许,罗某驾驶该车前往会泽县迤车镇,车辆行驶至张家村往小街方向K400m处时,撞上桥梁护栏及路边垃圾池,造成车辆、桥护栏及垃圾池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后,罗某的女友郭某到达现场,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并谎称事故发生时其为车辆驾驶人。

  2023年5月15日,罗某到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迤车中队,承认事发时是自己驾车。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时车辆由罗某驾驶,事发后由郭某电话报警,并称是其驾车发生事故,报警内容与事实不符。

  事发后,罗某将受损车辆送修,未支付修理费。某保险云南分公司委托某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拒赔通知书。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罗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两审均驳回车主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合理期间内,未对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某保险云南分公司如实说明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员,而由女友郭某报险、报警称事故发生时是其驾驶车辆,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不符,故依法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罗某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情况、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由事后到达的案外人郭某报警、报险,谎称其是驾驶人。案外人亦应如实陈述事故情况,而不应故意隐瞒,罗某及案外人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罗某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未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导致报警内容与事故事实不符,致使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及驾驶人的驾驶状态等难以确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律依法保护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各方主体都要秉持公平理念,坚守契约精神,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秉持诚信原则。对消费者而言,如实告知是获取有效保险保障的前提,任何隐瞒或误导行为都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拒赔。对保险公司来说,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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