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何志涛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会收到其中一方亲属的转账,但在夫妻离婚后,亲属有可能根据转账记录来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该笔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亲属间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了解,余某丙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8年11月,余某丙叔叔余某甲分别向余某丙父亲余某乙、陈某某转账50000元和80001元。当日,余某乙向陈某某转账49999元。2024年4月,余某甲通过微信向余某丙转账10000元。当余某丙、陈某某处于离婚诉讼过程时,余某甲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4万元。陈某某辩称其收到的13万元款项是余某乙通过余某甲向其支付的赠与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虽称其2018年11月收到的13万元的款项是余某乙通过余某甲向其支付的赠与款,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案外人余某乙所有,亦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赠与给陈某某的,依法认定该笔13万元的转账属于借款。鉴于该笔款项形成于余某丙、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丙、陈某某均认可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为余某丙、陈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2024年4月余某甲向余某丙转账的10000元,法院认为,该笔借款虽形成于余某丙、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同时也形成于余某丙与陈某某离婚诉讼过程中,余某甲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某对此知情并认可,不足以证明该笔10000元借款属于余某丙、陈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仓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诉求的13万属余某丙、陈某某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剩余一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余某丙偿还,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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