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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菏泽市定陶区经营某李氏婚介所,原告陈某某系李某某经营的婚介所会员。被告郑某某亦投资经营另一家郑氏婚介服务中心。经被告郑某某介绍,原告陈某某与案外人汪某某相识,并支付彩礼50000元,生活不到一周后便离去。原告主张该彩礼款支付给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否认,主张该款原告交给了女方汪某某。原告自述其与汪某某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后郑某某出具文书:“郑氏婚介介绍对象陈某某、汪某某夫妻双方不和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男方要求叫女方退回彩礼五万元。由郑氏婚介帮忙退回。郑某某 见证人李某某”。
因未能退款,且未有汪某某个人信息,陈某某将郑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主张其将彩礼款50000元交给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不予认可,证人李某某当庭陈述与其出具的证明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陈某某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进行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原告陈某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陈某某提交的“保证书”中约定 “由郑氏婚介帮忙退回。”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彩礼返还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请被告返还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随驳回了原告陈某某诉请。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大量的调解,最终郑某某同意返还4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骗取彩礼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在相亲过程中,如果在相处很短的时间内,对方就提出了钱财等方面的要求,一定要打个大大的问号,这可能就是不法分子骗钱的把戏。那么,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骗婚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如何界定骗婚行为?
正常的婚恋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过程中有所欺骗,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维持关系,最终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骗婚,一般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费、介绍费、结婚彩礼,骗取受害人钱款,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骗婚”行为通常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或急于成家的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买礼物、买首饰、彩礼钱等名目为由索要钱财;三是行骗流程较快,一般都是快速地推进说媒、相亲、结婚、离婚及脱逃等程序,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应当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比如:家友遭遇事故或看病急需用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可以替对方办成某件事需要相关费用,则涉嫌诈骗。
二、如何防止落入骗婚陷阱?
1、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征婚交友广告,通过网络结识的婚恋对象,一定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做一定的了解和核实,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
2、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或者赠送价值昂贵的礼物、房屋、车辆等,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只靠物质来维系。
3、交往中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尤其要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4、一旦发现被骗巨额钱财,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文稿: 杜永宏 王 群
编辑: 黄帅廷
初审: 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