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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金湖县法院案例

搭鹊桥收七万多“媒人礼”,合法吗?

江苏金湖县法院:违背公序良俗,应予适当返还

郑卫平,赵德刚,陈凯,陈功,郭继

导读

近年来,移风易俗、遏制天价彩礼的倡导已经深入人心,社会风气也随之得到改善。但一些地区冒出的“媒人礼”,再次成为乡村文明风气建设的“拦路虎”。前不久,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天价媒礼”案,法院最终认定媒人收取高额“媒人礼”违背公序良俗,应予适当返还。案件的公正裁判为推动治理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嫁风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提供了又一司法样本。



图①:本案承办法官在公园进行普法宣传。

图②:本案庭审宣判现场。

如鲠在喉的高额“媒人礼”

2023年年底,家住金湖县的韩平已年近40,虽在家务农,但收入不错。在岁月的流转中,韩平一改年轻时对婚姻的淡然,如今愈加渴望成立属于自己的家庭,因而十分关注本地的相亲市场。

在一次公园相亲活动中,韩平结识了一位热心的大姐,大姐叫钱丽华,自称是有着20多年说媒经验的媒人,十里八村都认识她。在得知韩平的基本情况后,钱丽华拍着胸脯保证一周之内就可以给他找一个漂亮贤惠的媳妇。韩平本来将信将疑,但回村一打听,钱丽华确实名声在外,因此也就打消疑虑,满心期待起来。

果不其然,才过了三天,钱丽华就传来了好消息:“这趟亲我是真下功夫咯,发动好几个媒人一起帮你才找到的,有位女士叫于丽,比你大一点,离过一次婚,但人长得不丑,也勤快,家里条件还不错,你看看怎么样?”

初次看到于丽的照片,韩平一下就被吸引住了,在后续见面相处的过程中,于丽温柔的性格深深地打动了韩平。尽管对方不是头婚,但自己年纪也不小了,更难得女方很勤快,也很体贴人,是自己喜欢的类型,就是她吧。韩平如此想着。

于是在钱丽华等媒人的安排下,韩平、于丽共同签订《婚姻协议》,共同商定了结婚具体的时间安排和彩礼数额等事项。就在此时,韩平第一次认真注意到于丽的出生年月,竟然比自己大了六岁,这和钱丽华最初“大一点”的描述可差了很多,但想到自己跟于丽相处得还算融洽,因而对她的真实年龄问题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媒人的介绍费用,看到这里,韩平的心里不由一惊,他需要一次性给付媒人劳务费共计7.6万元,可他结婚加彩礼等一共才预备了18万元。

“钱大姐,介绍费怎么这么高啊?”韩平直言不讳。

“哎,这你就不晓得了,现在媒人介绍都是这个价,我还少算你的呢,我们前前后后为你们两头跑,还联系了好几个媒人一起牵线搭桥,人家都白辛苦啊?”钱丽华在一旁解释道,“关键是你们都找到合适的人了,这点红包还叫事啊?喜酒我就不去喝咯,祝你们幸福!”

听到钱丽华这么说,韩平、于丽虽然心里很不痛快,但为了后面婚礼等环节能够顺顺利利,两人还是咬牙答应了。

签完协议付完钱,韩平、于丽当天领了结婚证,两天后就举办了婚礼,韩平觉得自己的幸福生活终于开始了。

自认是“光明正大的收费”

当韩平还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时,一天,一个约6岁的小男孩跟着于丽来到家中,经询问得知,孩子是于丽和前夫所生,离婚后随母亲生活。这一突发状况让韩平感到十分意外和愤怒。

“钱大姐不是把我的情况都和你说了吗?她说你答应跟孩子一起过,我才来和你生活的。”于丽十分委屈。

面对于丽的解释,韩平并未理睬,他完全无法接受结婚后还要去养育别人的孩子,先前短时间积攒的夫妻感情很快荡然无存。

在2023年12月22日,韩平、于丽办理了离婚手续,于丽返还韩平彩礼6万元,一场仅仅维系了1个月的婚姻就此破裂。

离婚后,韩平愈发觉得钱丽华作为媒人很不地道。

“你看看你办的叫什么事?于丽比我大几岁也就算了,现在还突然冒出小孩来,实在是不应该。我和于丽离婚了,你这事等于没办成,介绍费就应该退给我!”韩平怒不可遏。

“韩平啊,这相亲啊,肯定都说优点,哪有一上来就说人家不好的?而且在签协议的时候你不是看到于丽的身份证了嘛!至于小孩这事,我之前确实也不清楚啊。”钱丽华振振有词。

“你不要推卸责任!你收这么高的费用,就应该把情况弄清楚,尤其是关键情况。哦,现在拿了钱了说不清楚,你不是在骗人嘛?现在事情砸了,你要负责,把钱还给我!”韩平气得跺脚。

“韩平啊,我也没想到会变成这样,这事我是花了不少心思的,为了你们能走到一起,我们几人来来回回跑了十几趟,最后婚也结了,现在是你们自己没过下去,哪能怪到我头上来?要是这样的话,我以前介绍成了又离的,不都来找我要钱啊,哪有这说法?”钱丽华瞬间变了脸色,“我们赚的也是辛苦钱,是光明正大的收费。对不起,这钱我退不了!”

韩平并不认可对方的说法。经过多次上门讨要介绍费无果后,在2024年1月4日,他到法院起诉钱丽华等四名媒人,期待法律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法院判还“媒人礼”畸高部分

庭审中,韩平作为原告提出,被告钱丽华为了相互照顾生意,有意在给自己说亲过程中安排多个相识的媒人参与其中,借此收取过高的媒人介绍费,一桩婚姻七万多的介绍费,明显是不合适的;此外,被告在传递女方信息时还存在“欺骗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媒人礼”。被告钱丽华等人进行抗辩,他们认为,“说好不说坏”是民间相亲说媒遵循的传统习俗,撮合两人结婚,收取一定劳务报酬,是正当合理的。双方就上述争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钱丽华等四人为他人做媒,属于邻里乡亲之间的媒人“牵线”行为,事成之后适当收取一些费用是民间传统习俗所认可的,但不应高于当地的一般标准和共识。经过了解,目前当地的媒人介绍费用通常在8000元以内。因此,被告钱丽华等四人借说媒之机收取畸高的介绍费用,明显与善良风俗相悖,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媒人劳务费用中超出合理费用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其在为原告韩平介绍相亲过程中确实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及存在一些交通、通讯等费用的支出,原告对此也并无异议。故法院最终酌定被告钱丽华等四人共收取媒人介绍费6000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原告。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裁判解析

收取“媒人礼”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在中国民间传说中,“月老”用红线为有缘的男女牵线,促成姻缘。有“月老”美称的媒人,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中,一定程度上成了缔结姻缘的重要一环。现代社会,未婚男女崇尚自由恋爱,但媒人依然存在,他们掌握着不少当地单身男女的信息资源。在婚姻介绍成功后,通常人们会给媒人几百块或是几千块的礼金,以示对媒人的尊重与谢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承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媒人为了提供信息,来回奔波,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因而收取少量合适的劳务报酬无可厚非,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如果媒人借此获取高额利润等不法利益,则该盈利部分的约定因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钱丽华等四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所付出的劳务、提供的服务相比,明显超出了合理费用的范围,违背公序良俗,盈利部分应予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钱丽华等四人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婚姻中介资质,其婚姻介绍行为不应具有盈利性;其次,钱丽华等人收取的媒人劳务费明显超出了当地一般媒人收取的费用标准,给当事人韩平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最后,钱丽华等人在相亲介绍过程中隐瞒了女方的实际年龄以及其离异后带有一小孩的事实,在客观上成为韩平与于丽产生矛盾以致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最终法院认定,媒人劳务费约定超出合理费用标准的部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予返还,但考虑到钱丽华等人为婚恋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传递照片、撮合婚姻,促成双方订立婚约,付出了一定劳务,客观上存在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支出,故判决钱丽华等四人向韩平返还媒人劳务费共计7万元。

“天价彩礼”会破坏婚姻的本质,而高昂的“媒人礼”亦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本案通过判定超出当地一般标准和群众共识的“天价媒礼”约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既保护了民间善良婚俗,又明确了媒人不能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体现了保护善良风俗和维护公共秩序并重的原则,是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集中体现,对整治婚姻介绍市场不正之风、引领“媒礼”回归礼的本质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

媒人收礼要讲“礼”更要讲法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 郭继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体现的是善与爱,如春风拂过万物,千百年来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已深深根植于老百姓心中。背离公序良俗,社会将失序,人心将失和。

公序良俗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一种价值理念的追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则是一道不可突破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活动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据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民法典第八十六条等具体民事制度的设计均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之所以强调尊重公序良俗,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对具体民事制度设计具有指导意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二是公序良俗原则对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具有弥补作用。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如此既能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又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若能渡得天仙配,不枉吾发月老吟。”中国传统聘娶婚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进行,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媒人。促成一桩婚事后,媒人通常会收到来自男方家庭的“谢媒礼”,旧时常以鞋袜、布料、鸡等实物组成。

在今天的生活中,媒人若能秉持助人为乐的善意初衷,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进而成就美好婚姻,在此之后适当收取当事人的谢礼或者少量钱财,则体现邻里、亲友之间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在法律上亦属于正当的接受赠与行为。但如果借说媒、介绍婚姻之机收取高额费用,就与善良风俗完全相悖,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也向社会传递出媒人要作为文化传承和情感交流的使者,应以“成人之美”而非“求人之财”的价值导向,对倡导文明、节俭的婚俗新风,摒弃过高的彩礼和攀比之风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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