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福(1931—2019),四川南充人。195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55年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深造,获法学副博士学位,1959年进入法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全国社科基金法学评审组组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2009年度十大法治人物”“CCTV 2015年度法治人物”。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委科技进步一等奖、改革开放三十年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特别贡献奖。2018年,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改革先锋称号,获评“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
王家福先生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一面旗帜”,60多年的治学生涯中,他在民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人权理论等领域均作出了基础性、开创性、引领性贡献。他积极参与新中国法治事业,毕生推动中国法治前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的构想者
20世纪80年代初,王家福先生就开始研究市场经济相关法律问题。1982年,他主编出版的《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一书,是国内首部阐释经济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的著作。1983年,他和王保树先生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论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揭示了完善经济立法、维护经济法规的尊严和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1992年,他带领团队系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形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研究》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构成的重要观点。1994年,他在《求是》上发表论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法治》,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点。1995年1月,王家福先生受邀为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作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的讲座。他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并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制度等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规范模式和主要制度框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王家福先生曾参与中央文件的起草,与其他同志一起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想写进文件,并推动其基本观点入宪。
依法治国理论的创新者
王家福先生是国内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学者之一,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作出了卓越贡献。1979年,王家福先生与刘海年先生、李步云先生等参与起草中央《关于坚持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64号文件”。该文件提出了法治的命题,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大历史意义。1979年,他与夏叔华在《哲学研究》上发表《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提出无产阶级专政需要健全法制,需要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制度、法律的民主化。1989年,他与刘海年先生、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发表《论法制改革》,提出法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这是国内学者最早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概念。20世纪90年代,王家福先生带领团队就依法治国陆续发表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亟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等系列论文,丰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理论体系。
1996年2月,王家福先生为中央领导同志作题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讲座。他系统论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必备条件、正确观念和制度建设及党的领导政治保证等问题,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1997年,他应邀参与起草党的十五大报告,向中央领导解释用“法治国家”比“法制国家”好。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开幕,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治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人权入宪”的推动者
王家福先生是国内人权理论的最早研究者之一,也是“人权入宪”的重要推动者。20世纪70年代末起,他就开始研究人权问题,包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与主权、人权与法治等重大理论命题。他的课题组最早提出,人权理论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学的专利,应该用人权理论来推动我国相关法制建设,加强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1991年,王家福先生组织召开全国首次人权研讨会,会议首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概念。同年,他与同事受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委托,为中央领导同志访苏准备了一份民主、自由、人权的参阅报告。1992年,他率法学所人权考察团赴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考察人权法制建设问题,并宣传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1991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成立,由王家福先生担任主任。1999年4月,他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人权与21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举办人权法制的正式会议。1998年5月,他与刘海年先生主编的《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中国人权方面的第一部百科全书。
王家福先生持续呼吁人权立法,积极推动人权入宪。在他与同仁们的持续倡导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
新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开拓者
王家福先生是新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的开拓者。197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由王家福先生担任主任。这是改革开放后全国最早开展民法经济法研究的学术单位,也是当时国内民法经济法研究的重要阵地。
改革开放之初,王家福先生带领同事们对民法的前途、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1979年8月,在王家福先生的提议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引发了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长达7年的学术论争。此场论争最终以1986年《民法通则》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结束。王家福先生一直主张民法、经济法要比翼齐飞,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这场王家福先生组织的会议对《民法通则》的制定,乃至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王家福先生率领团队对债法、合同法、公司法、土地法、知识产权等法律都进行了开拓性研究。他对物权制度建设及物权法研究作出诸多引领性贡献,“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思想,孕育了后来支撑我国物权立法的物权法理论”。在债权法领域,“王家福先生也是最早的知识体系建构者”。他于1991年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是当时民法学界对债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其后我国合同法制定、侵权责任法制定等,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他“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也是处于领先地位”。1983年,他与学者合作出版专著《专利法基础》,“举起了知识产权的旗帜”。王家福先生对民法理论进行的基础性、开创性、引领性研究,为新中国民事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参与者
王家福先生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参与者。1978年11月24日,王家福先生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民法一定要搞》,提出制定民法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1979年,王家福先生在《法学研究》发表《一定要制定民法》,呼吁尽快制定民法。同年,王家福先生向中央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研究报告,并初步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基本设想。该报告为中央所采纳,随后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法学研究所联合试拟民法典草案。尽管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不成熟,试拟工作未能正式形成法案,但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做了有益的准备。
1984年12月,王家福先生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的名义向中央建议“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后彭真同志决定起草《民法通则》,并邀请佟柔、江平、王家福、魏振瀛四位先生担任《民法通则》起草专家咨询小组成员。王家福先生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了《民法通则》起草工作,他创造性地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标题表述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解决了在当时的环境下如何称谓“物权”的难题。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的王家福也被誉为“民法四先生”之一。
1998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由王家福和江平两位先生牵头负责。此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民事立法模式。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这与王家福先生、江平先生等前辈的有效组织和具体参与有极大的关系。
1993年至2003年,在王家福先生担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期间,积极推动并参与了《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制定,这些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和保障。王家福先生坚持走法典化的道路,持之以恒倡导制定《民法典》,对制定现代化民法典提出许多重要立法观念,为《民法典》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系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