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21年10月3日到某工程公司上班,从事电焊工作近一年,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缴纳社保,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前往江苏南通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海安市司法局、总工会、人社局共同打造,实体化运行15年来,已为数万名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工作站值班律师的指引帮助下,2022年8月22日,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孙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导孙某向公司送达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收集整理了考勤表、收入纳税明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招聘启事等证据材料,为孙某代书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3月14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承揽合同、案外人席某代发工资申请书、席某制作的工资表、承包结算单等证明材料,提出孙某系席某招聘,与席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自始至终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有过联系。仲裁委认为难以判断孙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了对该案的受理。
承办律师就相关情况与孙某进行了交流,并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了报告。孙某为就该纠纷提起诉讼于2023年4月17日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多名律师进行研讨,并将该案指派至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该所安排律师任志昭、曹秋韵承办。
2023年7月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举证了招聘启事、孙某应聘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认为公司虽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孙某受公司安排在其经营场所从事电焊工作,属于公司工商登记主营业务范围,且每天打卡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公司直接向孙某支付工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孙某与公司之间具有人格、经济从属性,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及席某在孙某入职前和提供劳动过程中未向孙某披露过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系席某所雇佣,在席某与孙某均直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下,即便公司与席某存在承包关系,该承包关系系公司为逃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而设立,不得对抗孙某。
2023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孙某及案外人席某所指向的业务属于某工程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的、必然的业务,即便承揽合同真实可信,且双方约定席某所带团队成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约定属于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对孙某或席某所属团队成员不生效。综合该案其他证据,判决公司给付孙某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高温津贴共计15万余元。其后,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公司已向孙某全额履行了判决的给付义务。
(江苏工人报 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庞聪)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