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李东鹏 通讯员 李丹丹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对新蔡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存在人机分离脱离管控现象。
2024年4月10日,何某某于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2日。
2024年11月28日,何某某请假去平舆县参加驾驶证考试体检。检察干警在查询轨迹信息时发现:11月28日,何某某的手机定位仅出现在河南省新蔡县004县道靠近何庄路段,并未出现在平舆县,但是何某某提供的销假相关证据却证实何某某2024年11月28日离开新蔡县前往平舆县参加了驾驶证考试体检。
定位没在平舆县出现过,却能参加驾驶证考试体检,表明何某某请假期间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存在脱管漏管风险。
经检察干警核实,何某某11月28日到平舆县参加驾驶证体检时没有携带定位手机,在缓刑考验期存在人机分离情形,短期脱离管控。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当即向新蔡县司法局通报了这一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抱有侥幸心理,请假外出期间不携带定位手机以致行动轨迹不能被管控,建议对其批评教育,防止更严重脱管漏管事件发生。新蔡县司法局接到这一反馈情况后,随即召开会议研究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存在人机分离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在对何某某人机分离情形给予训诫后,要求全体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一时的人机分离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也应该防微杜渐、禁于未然,只有在问题苗头上做到有效防范,才不至于衍生更严重的违法行为。
编审:张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