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因京华城弊案、政治献金侵占案被以4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羁押禁见3月。因抗告期限将满,柯文哲的委任律师团10日中午将抗告状送达台北地方法院。北院已证实,柯文哲与其他3名被告抗告状已送交高等法院。高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全数驳回,柯文哲等4人确定要在看守所过年。
高院指出,柯文哲被告等4人所涉上开犯行,经审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别为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或图利罪等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趋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随有高度逃亡及串(灭)证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数非少,如均成罪,则未来刑责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灭)证之可能性,审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经济等情,足认被告等人有动机潜逃海外以规避本案审判,或串(灭)证以妨碍审判程序之顺利进行,显难透过具保、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监控设备等拘束人身自由较轻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审考量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况后,认有羁押之必要,核无不合。
高院认为,被告等4人抗告意旨,各以犯罪嫌疑并非重大,亦无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且无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亦无羁押之必要性,难认被告等4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2、3款之羁押原因,本院经核阅本案相关之卷证资料,认定被告等4人对原审羁押裁定所为抗告等主张,均无足采信,本件被告等4人之抗告俱为无理由,均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