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本报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4·28中毒和窒息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4月28日11时30分许,智造新城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PVDC装置部乳液聚合厂房3楼3#脱析槽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巨塑化工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事故相关单位包括衢州市启越劳务有限公司(启越劳务为巨塑化工的劳务外包单位)、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巨化电化厂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巨塑化工日常安全的管理单位)。

经查明,2024年4月28日6时30分许,启越劳务辅助清釜工章*龙接到巨塑化工PVDC装置部乳液岗位当班岗长郑*电话,称巨塑化工PVDC装置部MA1#号釜,2#、5#乳液釜需要清洗。章*龙随即联系启越劳务清釜工孔*华,两人约定吃好早饭后去巨塑化工清釜。7时许,章*龙先到达巨塑化工MA聚合厂房,在釜外用高压水枪清洗MA1#釜。清洗完成后,章*龙和孔*华先后来到1#乳液聚合厂房。章*龙和孔*华在釜外用高压水枪清洗2#、5#乳液釜,随后进行清洗后的现场清理工作。9时许,章*龙和孔*华完成乳液釜清洗工作,章*龙随后去PVDC装置部1楼临时休息室放工具。孔*华通过乳液岗位交接班记录本得知3#脱析槽早上振料,孔*华和章*龙商量后,决定在现场等待清洗3#脱析槽。9时至10时30分,孔*华多次到2楼振房,向巨塑化工乳液岗位员工姜*坤了解3#脱析槽振料结束时间。10时20分许,启越劳务乳液岗位操作辅助工李*伟代姜*坤在操作票第一栏签字确认“脱析槽出料完毕,搅拌停止运行,槽内温度降至常温,槽上人孔打开”(人孔实际未打开)。10时24分许,巨塑化工乳液岗位当班岗长毛*庆联系巨塑化工电工范*明进行3#乳液脱析槽断电。10时27分,范*明完成3#脱析槽搅拌桨电机断电,并在操作票第二栏上签字。11时6分许,姜*坤完成3#脱析槽振料,姜*坤和李*伟去2楼3#脱析槽底部处断开物料出料管。11时14分许,孔*华和章*龙来到3楼3#脱析槽处,自行决定入罐清洗3#脱析槽。孔*华用水枪清洗3#脱析槽表面,章*龙打开3#脱析槽人孔,断开氮气管。11时23分许,孔*华到2楼更换防酸服。11时30分许,孔*华到3楼3#脱析槽处开始入釜清洗工作(受限空间作业),章*龙在旁监护。11时35分许,章*龙发现异常,将头探入3#脱析槽,看到孔*华倒在槽内,随后章*龙晕倒在现场。14时45分,孔*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孔*华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完成受限空间气体置换等安全措施、未取得完整操作票的情况下,擅自进入3#脱析槽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调查组还指出,巨塑化工、启越劳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受限空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中毒和窒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巨塑化工总经理林某元、巨塑化工副经理王*、巨塑化工PVDC装置部经理余*飞,均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巨塑化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启越劳务,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建议由柯城区人劳局依法查处。

另有多人被建议给予内部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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