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
一桩案,可以彰显法治的光芒。
从今天起,羊城晚报推出“解码办案 听法官讲故事”第二季,聚焦2024年度广东法院审理过的多桩熠熠生辉的大案要案、民生小案,听法官揭秘案件办理细节,讲述审前判后鲜为人知的故事,共同体悟广东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担当,共同感受案件中闪烁的法治光芒。
首期推出深圳中院
《法官解码——
巧解个人破产案及其“并发症”》
《羊城晚报》1月11日A4版
余某、张某某夫妇的人生轨迹,转了两个“急弯儿”。
2023年,公司经营不善与个人债务相互裹挟,余某、张某某夫妇最终还是走上了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之路。
202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批准了余某、张某某夫妇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本金分期在5年内清偿,给了两口子继续打拼的机会。
“余某名下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交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协同处理公司债务,这是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中的全新尝试,它为解决小微企业债务问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谢继宇谈及本案说。
个人破产案遇到“并发症”
余某2014年开始经营一家跨境电商公司,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他使用信用卡进行周转,最初靠公司的营收还能还上。2020年,他在网贷平台上分别借了三笔贷款达一百余万元,但公司收入不见起色。
2021年,妻子张某某也用名下的信用卡借款50余万元帮助公司周转,雪上加霜的是,她在2023年6月失业了。
还款短信、催款电话……夫妻俩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于2023年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个人破产重整是债务人在暂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债务纾缓途径,通过重整缓解债务压力,既挽救了债务人,也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完善的个人破产重整机制既能够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快速解困的渠道,又能够保障债权回收率、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从而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创新创业者提供安全阀。过去三年多,深圳破产法庭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已经帮助超过200位债务人及其家庭摆脱债务困扰。
在谢继宇眼中,这对80后夫妻,在深圳遭遇困境,同时也在时代的转角遇到机遇: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创业者提供了经济“重生”的机会。
然而,与此前的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相比,这宗案件有着特殊性:个人债务中还夹杂着公司债务。
个人破产案件中还有“并发症”,这能不能一并处理、“标本兼治”?这是摆在谢继宇面前的问题。
“协同审理”解决“并发症”
“余某比较诚信,他在接受核查的过程中坦承自己名下有家跨境电商公司,这家公司对外也有负债,欠了银行大概15万元。”
谢继宇深入案件中发现,这家跨境电商公司目前正常运营,是夫妻俩个人破产重整计划中用来还款的重要资产,“公司虽有债务,但并没有债权人申请这家公司破产”。
“假如不同步处理企业债务,那么贷与债继续累积形成恶性循环,个人破产重整计划也得不到有效执行。”这是谢继宇的担忧之处。
“余某很主动地表示,公司平时的日常经营都用个人账户进行收支,他也没办法区分现实情况中哪些是公司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谢继宇认为,小微企业的公司财产与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往往高度混同,这是普遍存在的现实状况,这一情况在案件办理中不能被忽视。
最终,合议庭探索出“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审理”的方式,把企业债务置入个人破产程序中合并处理,拟定一个总额为159万元的五年还款计划,为这宗复杂的个人破产重整案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创新性答案。
“我觉得这个案件最大的特点在于,我们正在办理的是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但在案件办理中协同审理了个人债务以及他经营的企业的债务,一并化解了企业经营债务问题,起到了小微企业和经营者实质合并重整的效果,实现了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双重‘再生’。”谢继宇说。
2024年3月,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向余某、张某某夫妇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重整期间,张某某、余某遵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依法配合调查工作,不存在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张某某、余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内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管理人申请批准张某某、余某的重整计划,本院依法予以批准。”
宣读之时,也是这个小家庭实现“经济重生”的启航之日。
为小微企业纾困的新探索
通过这宗案件的办理,谢继宇有自己的思考: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在这起案件中有了新的延伸,从个人破产重整延伸到了为小微企业纾困,这是她创新“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审理”的一大考量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2月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67.4%,支撑近3亿人就业。全年新设个体工商户2258.2万户,同比增长11.4%。作为产业链和消费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个体工商户的稳定发展维持了亿万家庭的生计,显示出我国经济的强大活力和韧性。
广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既是经济韧性的保障,也存在着在经济大海中航行面临的风险问题。在余某自己的认知中,“公司的债就是自己的债”。
在谢继宇看来,余某夫妇是广大小微企业主的缩影,有着坚持创业的韧劲,十年不减;也有着在风高浪急的市场活动中难以抵抗的风险,最终陷入以贷还贷、以债还债的循环之中,直至走向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这些小微企业的经营,很多是靠个人去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刷卡维持经营。对于不少小微企业主来说,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这两部分是深度绑定的,不少小微企业都有债务纾困的需求。”谢继宇说。
而谢继宇通过这宗案件的办理给出了探索答案:“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可以延伸到小微企业的债务纾困上面,从而为一次性化解企业和个人债务、实现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双重‘再生’创造条件。”
专家点评
张善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
个人破产制度在解决小微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方面亦具独特价值
个人创业陷入破产是不幸的,但个人破产制度是温情的,它为创业者提供了重新出发的制度保障。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减免或重整协议,从而减轻经济负担,避免陷入更深的困境;同时,这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序的债务回收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案的尝试,为“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审理”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有助于推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尤其是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案例。实践表明,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能为纯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提供优良的制度供给,在解决小微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方面亦具有独特价值。
个人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关乎个体的命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我们应尽快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立法切实有效地救济债务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来源:羊城晚报 深圳中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董 柳 张小悦 曾洁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