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于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的两家店铺网购了某品牌血糖试纸共8盒,合计付款1 039.92元。上述两笔交易订单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详情页面中载明了商品注册证号、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等商品详情。并承诺:“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款、假一赔十”。

原告张某收到的8盒血糖试纸包装盒的一面贴有中文标签,其余部分及药瓶、说明书均为外文。中文标签上标注的注册证编号等商品详情与被告拼多多店铺平台宣传不符。

原告张某以合肥某公司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仪试纸冒充了符合国家标准并注册的血糖仪试纸出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向法院主张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原告张某于被告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的两家店铺共购买了8盒某品牌血糖试纸用于生活需要,系消费者,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两家电商的注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两家店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某品牌血糖试纸详情页面中均载明商品注册证号等相关信息并承诺:“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款、假一赔十”。原告张某收到的8盒血糖试纸中文标签上标注的注册证编号与被告拼多多店铺平台宣传不符。

且经查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显示:原告收到的相关编号血糖试纸应属于进口医疗器械,而原告真正收到的8盒某品牌血糖试纸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载明的注册信息等商品详情均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该品牌血糖试纸相关内容不一致。显然属于不得进口和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负有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义务,但其在网络平台出售不得进口的医疗器械并进行虚假宣传,未履行法定义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被告合肥某公司已在电商销售平台上做出“假一赔十”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合肥某公司十倍赔偿10 399.20元,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合肥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款给原告张某1 039.92元并赔偿10 399.20元。



法官说法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网购中,商家在店铺作出“假一赔十”的声明,属于其自愿为消费者设定的义务,这种单方允诺在法律上是受到支持的。这种声明属于要约,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即作出承诺时,该声明自动成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一旦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被认定为假冒产品,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十倍价款。

转自:承德县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案例中的商家对外发布了“假一赔十、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等声明,虽然超出了《消法》“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上限,但由于商家和消费者对销售假货的责任有特别约定(即:商家“假一赔十、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等声明性质上属于“要约”,消费者支付货款后视为作出“承诺”,此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假一赔十”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假一赔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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