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典型案例,当地一家物流公司因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处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早9时许,乐山市五通桥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五通桥经济开发区北二路四川卢博丽尔化学有限公司对面道路旁的一处荒地,有白色烟雾产生并伴有刺鼻味道,该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2024年5月28日20时许,乐山某物流公司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中重量约为0.85吨(1700斤)的盐酸沉淀残留物倾倒在上述荒地上。经认定,该盐酸沉淀残留物属于危险废物。


▲资料图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024年10月9日,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该物流公司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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