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修工人骗取无行为能力的业主巨额钱款的案件。案件中,刘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业主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成为主要争议焦点。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法官同时也为大众区分了诈骗与盗窃之间的界限。

本案中,2023年2月初,王某某委托刘某某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施工期间,刘某某发现王某某精神不太正常,总是自言自语,想到自己之前生意上的亏空,刘某某便开始动起了歪心思,在装修房屋期间,向王某某虚高报价,虚构因需相关部门审批而要打点关系等事由向王某某索要钱款。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在刘某某的哄骗下,王某某向刘某某实际转账高达41万余元,给付现金6000元,其中有76400元属于房屋实际装修费用。王某某的亲属查看其手机时发现此事,随即报警,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丰台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盗窃罪起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丧失辨认能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认识与处分财产的能力,而刘某某正是基于认识到王某某无认识与处分财产的能力,才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关键区别在于,盗窃罪是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认识与处分能力,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可能,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在本案中,刘某某虽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但由于王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认识与处分财产的能力,其交付财物也并非基于刘某某的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因此,刘某某骗取王某某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提醒,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或精神方面的障碍,无法完全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和照顾,密切关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日常生活和财务状况,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注和保护,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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