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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投毒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校园安全事件。该案涉及一名湘潭大学在读研究生张海蓝疑似被投毒致死,其同寝室的周余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据警方通报,张海蓝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后经多方抢救无效,因多器官衰竭死亡。经侦查发现,周余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目前公开信息未通报涉什么罪移送起诉的,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我看来周某某最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以下是我的理由:
一、主观故意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在本案中,周某某与张海蓝因生活习惯、个人卫生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矛盾不断升级。周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某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具有致命伤害,却仍然选择投毒。这表明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张海蓝生命的故意。
二、客观行为
周某某实施了投毒这一客观行为。据报道,周某某本科就读于江西农业大学生物工程专业,具备一定的化学知识。在本案中,周某某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精心调配了隐蔽性极强的化学物质,并将其投放到张海蓝的食物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海蓝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周某某的投毒行为与张海蓝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犯罪动机
虽然具体的犯罪动机可能因案件细节而有所差异,但从周某某与张海蓝之间的矛盾冲突来看,周某某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投毒行为。这种动机进一步印证了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张海蓝生命的故意。
有网友问为什么不是“投毒罪”,这里我说明一下,我国刑法中已经没有单独的“投毒罪”这一罪名。在2004年,原“投毒罪”被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客体的关键在于是否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本案中,其投放毒品危害只针对张海蓝,不属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所以不构成该罪。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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