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情况。《意见》首次针对涉企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由国办主导出台针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从检查主体、方式、频次等多方面明确态度、规范行为、亮明红线,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
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揪住问题不放,鲜明的问题意识是该规范性文件的突出特点,也与社会的公共期待相契合。
“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意见》不仅明示和重申了统一的执法立场,更重要的是将“能不能”这一判断标准进一步具象化列入前置审查范畴,有没有信息共享和智慧监管条件,在个案性的行政检查启动前不难做出判断,要在源头处戒除入企检查的权力冲动,首先便是设置前置性的行政检查门槛。而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入企袭扰,严格的追责问责同样要跟上,不能仅以后果严重程度倒推违规检查责任。
《意见》提出,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而在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出台前的各级行政检查行为,依然应当接受《意见》出台前各地“综合查一次”相关要求的节制,并且应将上半年行政检查行为列入全年数据约束,注意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制定间隙的执行衔接。
经由几次国家层面的文件力推,已全面开花的“综合查一次”制度迎来优化期。2021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首次将“综合查一次”写入文件,在此之前的2020年5月,广东即已通过《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措施。
而此番《意见》对“综合查一次”制度提出的优化要求,正是看到了不少地方对“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执行与细化依然多有偏差。2024年4月,广东云浮出台政府规章对“综合查一次”的年度频次给出明确限制,但与此同时,依然有在“综合查一次”名义之下执行所谓“每月综合查一次”的情况。此前引发社交平台热议的安徽芜湖某企业“一年内被执法检查超200次”事件,虽经当地官方调查核实与澄清,但登记在册的监管部门“到场”情形也超过了100次。2024年3月的公开信息显示,有地方已执行开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50余次,但即便如此,检查频次还是同比减少60%以上。由此可见《意见》以硬措施、硬要求约束入企行政检查行为的迫切性。
高频次入企行政检查,背后无疑是执法逐利意图。而下决心打消执法逐利的个中念想,根子上还是得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刚性的制约、硬碰硬的问责。需要前置性逐项列出行政检查白名单,让企业对名单外的检查袭扰验明正身而且有底气拒绝。同时,企业对无端、随性的入企行政检查有底气说“不”,也必然要求让相关违规执法行为的责任、后果进一步明确。
为企业安心发展创造条件,必须让权力的触角在伸出前就有所忌惮,而不是无所畏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