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李蕾
最近,国资创投圈迎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上海市国资委联合上海市委金融办发布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一文件标志着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正式出台。
在投资界,国资创投与市场化创投的关系始终是各方热议的话题。一方面,国资由于其风险厌恶的特点以及对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与风险投资的高不确定性之间存在天然的不契合,甚至冲突。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国资背景的资本非常适合作为耐心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因其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等待投资回报。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科学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化的投资环境。
自2016年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逐步探索并建立尽职免责容错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规范体系。此次《试行办法》的发布,是一个重要突破。它不仅提供了明确且可操作的细则,还进一步健全了符合国资特点的考核与尽职免责机制。这对于解决国资基金“敢投”与“愿投”的问题,消除其“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试行办法》在考核评价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实控基金绩效评价和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的相关维度。特别是在监管企业的考核指标选择上,《试行办法》提出,监管企业应综合考虑直投基金、母基金、S基金、专项基金等不同类型基金的特点,选取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这一规定为各地国资基金的考核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使得各项考核工作能够更加精确和实际。
此外,《试行办法》对尽职免责条件和适用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尽职免责的适用情形不仅包括了具体的条件,还考虑到了不同投资环境下的特殊情况。这些具体规则的制定,相比以往的原则性探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政策框架。
然而,《试行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在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赋分标准上,《试行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其次,对于能够适用免责的具体情形,缺乏定量的标准,这使得政策在执行时可能会产生个体差异。未来,这些细节问题需要监管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另外,行业普遍关注的审批周期过长、流程复杂以及跨部门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在《试行办法》也未得到有效回应。
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标志着国资创投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国资创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持,有助于解决国资创投在市场化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未来,在政策的支持和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国资创投有望在新时代的投资生态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资本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