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德国当代最负盛名的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

政国家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由制宪议会以一种必然的团结精神建立起来的,其中一些东西也必须在这个国家中延续下去,并与它一起延续下去。在理性法律的传统中,这一奠基行为被想象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首先,哲学家们为此提出了相当不同的动机。尽管如此,在 18 世纪末实际发生的两次宪政革命无论如何都是历史事件,它们的存在归功于积极主动的公民的共同决定和公开协商。子孙后代绝不能挥霍掉原初的制宪行为的社会资本;他们必须至少以小恩小惠的形式,有时甚至(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它的基本法并不归功于公民的民主决定)以反事实的方式,继续参与政治立法的民主进程来推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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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

[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著

蓝江 译

中信出版集团

2025年1月

即使宪政国家的自由主义目的是以主观权利的形式,保证社会中自由联合(assoziiert)的社会公民享有平等的私人自由,但只有当这些公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和民主的共同立法者,本着主体间政治自治的精神,利用同时被授予的交流和参与的权利时,这些自由才能保持不受家长式的异质性(Fremdbestimmung,不自由、不独立)影响。宪政国家的私人自由只有在公民赋予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才能符合自己的利益。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立法必须平衡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利益,并追求平衡资本主义社会中总是自然产生的社会不平等的目标,以至于所有公民都有同样的机会按照个人的自我形象过上自我决定的(selbstbestimmt)生活。所有社会公民都希望得到公平的机会,利用他们的主观权利来塑造自己的生活。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有动力,才会在根本上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而不是完全以自利的方式。这样,一个自我稳定的循环(selbst stabilisierender)就会发生,一方面,公民权利的自主(autonom)使用在立法上产生了那些(如约翰·罗尔斯所要求的)对所有人都具有相同价值的主观权利,因此,这些权利的享有反过来又使所有公民拥有那种社会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只能够使政治自主权得到积极的利用和鼓励。这样一来,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必须相互扶持,相互促进。

另一方面,这种自我稳定的循环有一个转捩点,这表明公民对其政治参与权的使用,与他们对私人自由的使用有着不同的要求。两者都以相同的主观权利形式得到保障;但是,虽然权利的法律形式是为以利益为主导的私人自由量身定制的,但它并不符合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利用他的投票权,乃至他的交流权和参与权,以知情和公平的方式解决政党无法解除的问题:在合法的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公平权衡政治选择。即使民主国家通常很少使用这种对共同利益的期望,但每个人在作为国家公民的角色时,都参与解决每个民主政体的宪政原则的问题:所有公民大体上也能在实际执行的法律和自由中承认自己的意愿,这些法律和自由来自多元化的民主意愿形成。无论现有的民主国家——其中最古老的民主国家可耻地领先于所有其他国家——离这一政治目标有多远,只要它们的广大公民可信地坚持这一目标,它们就可以配得上民主之名。

因为从长远来看,同样的主观权利也必须对每个公民具有“同样的价值观”(den gleichen Wert),如果没有在立法公民的政治团结中保证绝对律令的可能性,他们的权利保障就不可能有政治有效性。每当充分面向公共利益的立法和充分满足私人利益之间的自我稳定的循环陷入停滞时,这一点就变得格外凸出。为了把容易发生危机的经济体系的波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这种经济体系会强化社会不平等的趋势,无论如何,这都需要国家的巧妙干预。

然而,当政治社会在战争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到压力时,政治上的自我稳定会以一种特别激烈的方式陷入失败,因为倘若没有巨大的集体努力,它就不能再维持正常的灵活平衡。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像新冠疫情那样,遭受来自不受控制的自然过程的挑战时,国家必须召集非同寻常的、更高度的公民团结力量,以对抗威胁到整个集体的外部突发危险。在目前新冠疫情情况下,国家只能以暂时低于成熟民主国家的法律水平来实现这种非凡的集体努力。因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需要相对较高程度的团结,国家的要求——以所有人都能看到的方式优先支持国家医疗保健体系——打破了两者之间普遍的、稳定自我循环过程的平衡,即国民为公共福利做出贡献所形成政治意愿和完整行使主观自由权利的余地。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巨大团结成果不再能被视为一种团结。那么,公民被强加的负担仍然是,公民(Bürger)的国民(staatsbürgerlich)贡献成为民主决策(beschlossen)的集体努力,但它们失去了自愿的性质,因为国家必须要求这些团结的成果,尽管有法律授权,仅由于在功能上具有法律有约束力,尽管从法律来看,它们只应该是政治上的期望,但不应该是什么规定。如果一个由立法者合法化的意愿决定了哪些公民必须负担哪些责任,那么对于有强制力的团结的合法性几乎没有任何疑问,因为否则国家将不得不推行政策,接受感染率和死亡率的增加,而这种情况本身是可以避免的。但灾难以激烈的方式让人们认识到它的存在,认识到这是民主宪政中的结构性问题,即在自利的主观自由的感知和功能上必要的对公共利益的取向之间寻找平衡,这必须由公民自己来解决,而这个问题只能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舆论和意愿形成的过程中解决。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正常情况下的利害关系也变得十分明晰。与普遍存在的民主政治的歪曲形象相反,民主政治绝不能在自私自利的(privat egoistisch entscheidend)公民和组织之间赤裸裸的利益调和中耗尽,而不是无节制的妥协。相反,它是一个平衡社会公民作为正式平等权利的受益者所享有的主观自由与国家公民作为共同立法者所应具有的团结的问题。因为民主宪政国家的意义在于,同样的自由主观权利对每个人来说事实上也有同样的价值。对于这种在自我利益和共同利益取向之间的共同平衡过程,在拥有广袤领土的民主国家中,只有由大众传媒主导的包容性公共传播来实现。投票室里只登记了个人意见,他们之间共同的东西,就是这些舆论形成的背景——在公共舆论中的低语和喧哗,这些声音凝结成竞争性的公共舆论。

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协商民主的理论方法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可,首先是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尽管如此,它还是面临着一些刻板重复的反对意见,我想简单地谈谈这些反对意见。

协商政治的概念让人们联想到早期自由主义者对“协商会议”的历史关联,使人怀疑议会制的理想主义形象,掩盖了权力驱动的现实主义政治的核心事实。因此,第一种反对意见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既然“政治”主要意味着为获得和维护权力及其资源而进行的权力斗争,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政治中的协商因素?这种反对意见隐含了社会学中常见的经验主义的权力概念。据此,一个统治者,由于他的制裁手段而有一种威胁的潜力,他可以用它来强制执行他的意志(Wille),令反对他的对手不情不愿地接受。但这种现实权力概念却无法解释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即对多数决策(Mehrheitsentscheidung)的平等接受。在西方日益个人化的多元社会中,创造统一的世界观已经不再具有让统治合法化的力量,因此,民主宪政国家无须求助于这种元社会(metasozialen)合法性来源,而必须从自身内部使统治职能合法化,即借助于民主(可能是有资格的)多数决策的法律制度化程序。

然而,上述社会学的权力概念并不能解释这一程序是如何运作的。如果在定期举行的选举中,仅仅根据多数人被授权在一定时期内将其政治意愿(Wille)强加给少数人的情况来决定,那么对接受多数人原则的解释充其量也就是一个站不住脚的解释:根据经验主义的解读,所计算的多数票代表了相应的大多数投票公民想象中的体量优势,而这应该可以解释为什么“占优势”的公民政治阵营“满足了它的意愿”,即一个政府,其宣布的目标是基于它的偏好而不是那些暂时被征服的少数人的偏好。由于任意性和行动自由的概念与经验主义的权力概念相对应,因此,多数人的统治表现为政府保证绝大多数人有权利的行动自由来追求自己的偏好。

即使求助于大多数公民在体量上的暴力,这种暴力具有威胁潜力,但这种威胁只是作为具体抵抗统治者的命令的情况下的一种掩护性资源,这种说法也难以解释基于人权的政治秩序的基础。一个由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同伴组成的自治社会,是基于每个公民的自我授权,只服从那些他或她在与所有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政治观点(Meinung)和意愿(Wille)所赋予的法律。这种严格的观念(Idee)不能通过经验主义的权力和自由概念来弥补,即通过对所有参与者的“原初”偏好进行数字统计来使多数决策合法化。相反,民主选举必须被理解为解决问题过程的最后一步,即作为公民的公共舆论(Meinung)和意愿形成过程的结果,他们只是在面对问题时通过公开辩论表达自己的偏好,而这需要对政治调节的问题进行公开的、或多或少理性的辩论。

这种决策前的协商因素是解释民主程序,甚至在被打败的少数人看来,是解释多数决定合法化这一事实的一个重要部分。事实上,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正是这两个特点的不可能结合解释了该程序的说服力:一方面,它要求所有可能受结果影响的人参与;另一方面,它使决策本身取决于之前协商的或多或少的商谈(diskursiv)性质。包容的条件与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参与的民主要求相对应,而对建议、信息和理由的协商交流的过滤则证明了对结果的理性上可接受的假设(Unterstellung der rationalen Akzeptabilität)。这个假设本身可以对照前面的协商质量来检查。这样的论述有望在相关问题、必要信息和正反两方面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调动竞争性的公共舆论。简言之,包容性参与和商谈性(diskursiv)协商的配对解释了对理性上可接受的结果的期望。然而,由于每个决策都意味着商谈的终止,被打败的少数人也可以接受多数人的决策,希望他们的论证能够获得更长远的成功,而不必放弃自己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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