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幅图片,图片的内容如下:



通过网络查询,该案件源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23年8月至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

2023年8月2日,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7554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80868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鲁06民初122号,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3年9月19日,案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一审庭审中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

四、如果食品伙伴网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024年2月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一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

2024年3月5日,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纠纷诉讼;

三、食品伙伴网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年6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烟台富美特侵害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删除食品伙伴网上涉案权利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 万元,未侵犯复制权;

食品伙伴网在收到判决后表示:

尊重法院判决,将履行相关判决内容,甄别相关涉案国家标准并停止下载。同时我们会继续依据法律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被驳回,将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近期,食品伙伴网又收到了来自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轮起诉。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食品伙伴网未经原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建立食品伙伴网收录各类标准信息并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伙伴网)二轮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涉及6612部国家标准,诉讼标的额为1050000元,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什么是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

通常国家标由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在什么地方查询国家标准?

通常,所有的国家标准都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的人都可以在这个网站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栏目中进行免费查询。



令人不解的是,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有一个特别声明,其中有两条颇为令人费解。

本系统所提供的电子文本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未纳入本系统,请咨询相关部委。”

与国家标准有关的法律

直接与国家标准有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另外,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国家标准的有没有版权?如果有,版权属于谁?

网络查询的结果是:

国家标准是有版权的。

GB50000以内的标准版权属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50000以上的标准目前由住房与建设部掌有版权。

目前,强制性标准不存在著作权问题,推荐性标准有著作权归属。



2021年,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就起诉北京金盾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最后的问题:

如果转发、传播这些国家标准不是用于获利的目的,算不是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七条;“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如果食品伙伴网在提供下载那些标准时没有获利,算不算一种公益性行为?

这种免费向社会传播国家标准的公益性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

如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获取了非法利益,那就是另外的事情了。

笔者不是律师,不进行分析。

不能一方面说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又禁止免费传播吧。

最后,笔者呼吁:

通过免费传播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对国家标准的学习和执行,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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