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表述,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立“诉前调”案号,一律立“民初字”案号(已立的正常转为民初字号),即诉前调解转为诉中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在诉中委托调解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来源:定分止争、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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