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强化成本监管,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明确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支出范围、制定各项运营成本约束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中心城区内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线路提供基本公交服务的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成本不作为公交运营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 公交成本规制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与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客观反映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和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公交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五)适当性原则。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
第二章 运营成本构成及核定方法
第五条 公交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执行沈阳市公共交通运营方案(以下简称运营方案)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第六条 人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所有职工(包括驾驶员、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一)人员工资核定方法。
人员工资根据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人数根据人车比和运营车辆数核定,计算方法为:
驾驶员工资总额=驾驶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驾驶员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管理人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其他直接人员工资总额=其他直接人员人车比标准×运营车辆数(不含预备车辆数)×其他直接人员工资标准
运营车辆数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的运营方案中确定的车辆数为准。各类人员实际在岗人数未达人车比标准值的,按照实际在岗人数计算职工人数,超过上述标准值的,按照标准值计算职工人数。公交运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在计算工资总额范围内科学核定。
(二)工资性支出核定方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以规制年度上一年核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企业缴纳比例科学核定。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规制年度核定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计提比例范围内科学核定。
第七条 能耗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运营车辆在执行运营方案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过程中消耗的天然气、电力费等动力支出。
能耗费根据运营车辆消耗的能源数量及单价进行核定。单位里程能源消耗量在百公里消耗标准范围内科学核定;核定运营总里程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运营方案里程;各类能耗(含充电服务费)采购单价不得超过同类同期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水平,鼓励和倡导公交运营企业利用电价波谷时段充电,对电能价格合理予以核定。能耗费计算方法为:
能耗费=单位里程能耗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合理单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运营企业运营车辆、维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公交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的折旧费科学核定。其中,运营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政府投资购置的车辆(或支付购置补贴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第九条 维修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运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大修过程中发生的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和维修辅助材料费等。轮胎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运营车辆轮胎更新和修补费用。
维修费和轮胎费按照车辆年限及对应年限的维修费、轮胎费定额,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科学核定。计算方法为:
核定维修费上限=∑(不同年限车辆单车维修费定额标准×对应年限车辆数)
核定轮胎费上限=∑(不同年限轮胎费定额标准×对应年限车辆轮胎数)
第十条 保险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商业险等经核定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的保险费用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及责任人承担赔偿情况而赔偿给损失人员的净支出。
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科学核定。计算方法为:
保险费上限=保险费标准×运营车辆数
事故损失费上限=事故损失费标准×运营车辆数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道路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和自动识别系统等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相关规定科学核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执行运营方案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包括智能化系统及运营费、IC卡管理费、取暖费、驾驶员工装费、清洁水电费、站路设施费等。
其他直接运营费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科学核定。计算方法为:
其他直接运营费上限=其他直接运营费标准×核定运营总里程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执行运营方案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保安费等。
管理费用在不超过规制上限范围内科学核定。计算方法为:
管理费用上限=管理费用标准×运营车辆数
第十四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运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
税金及附加按照公交运营企业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税金及附加费科学核定。
第十五条 不计入规制成本的费用如下:
(一)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
(二)财务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和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所属与公交运营无关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与公交运营有关并由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偿的费用;
(七)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
(八)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费用和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规制收入及补贴资金核定方法
第十六条 规制收入包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的年度公交运营企业客运收入。
其他业务净收益是指依托公交车辆及场站开展的广告、租赁等业务产生的净收益。
实收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进行核定。计算方法为:
城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60%-实收专项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
服务质量绩效系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城市公交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成本信息。存在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提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交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市政府下达的临时性保障任务。因执行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成本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来源:沈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