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到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检察机关积极跟进国家执行体制改革——

在高质效监督履职中做实“全程监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则是关系公平正义能否落到实处的“最后一公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既包含国之大者,也有民之关切。《决定》中强调的“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就直面老百姓最关心的“执行难”问题,对检察机关加强执行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2024年以来,民事检察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助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办案实践中,推动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好地兑现为“真金白银”?

站位全程监督

跟进国家执行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国家执行体制改革,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表示,在基本实现对执行审查行为、执行实施行为以及执行制裁措施全领域监督的格局下,检察机关要积极跟进国家执行体制改革,对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要求,推动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向着广度和深度进军,从理念、体制机制、监督能力等方面着力,探索对执行活动开展全程监督的检察方案。

“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最大‘本色’,检察机关跟进国家执行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必然是‘监督’。”最高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胡思博指出,要充分利用好过去近30年的民事检察探索形成的宝贵经验——鼓励基层首创,在各地依法探索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进而为制度构建提供丰富的实践、理论素材。

“‘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改革任务,不仅有整体层面的推进,也要做好重点环节的突破。”在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副厅长肖正磊看来,强化全程监督,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比如针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卖、抵债、价款分配等执行程序中易出问题的环节,就要重点开展监督。

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既要做到“致广大”,也要“尽精微”。对此,最高检已释放信号——

2024年8月,针对司法拍卖房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结合民事执行监督办案,就法拍房中的“不负责腾退交付”“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虚假长租妨害拍卖”等执行程序中的“细枝末节”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推动规范开展司法拍卖。

立足基层实践

融入国家执行体制改革

“绝大多数民事裁判作出在基层、执行在基层,基层民事检察责任很大。”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最高检党组对基层检察机关有着明确期待。

由于执行程序较为封闭的运行机制,除了当事人申请监督外,检察机关缺少获知执行案件信息的有效途径,在这种普遍性困局中,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的实践探索引起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调研组的关注。

嵊州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探索建立起对正在办理执行案件的节点信息、执行进度、裁判文书等内容进行“一站式”查询的工作机制,并逐步实现了执行案件的“数据共享”。

在检法两家协作共识的推动下,嵊州市检察院陆续开展了机动车“查而不扣”、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大额保险理财产品等专项监督核查工作,取得良好监督效果,推动解决了一系列执行监督难题。

“常态化协作理念,不仅能有效解决监督线索的来源问题,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开展更深层次的执行监督,这对于国家执行体制改革而言,具有实践意义。”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表示。

在浙江省检察院的推动下,执行案件“常态化”接受监督的“嵊州经验”在浙江全省检察机关推广,实现了监督探索的有效复制。

打通数据壁垒的同时,如何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落实到执行监督中,也是检察机关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将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7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整合至民事检察部门,形成了涉民事执行案件融合履职机制。

慈溪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贾端阳向记者介绍,在办理一些涉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往往也需要刑事检察部门履职,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不同部门融合履职,既有利于查实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刑事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形成良性互动。

“民事检察官成为刑民兼顾的‘全科医生’,是基层检察机关融合发展的一个鲜活探索,有助于全面系统地审查案件,也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体制机制支撑。”单平基说。

秉持人民立场

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体制

“执行乱”“执行难”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获得感,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是民之所盼、民之所向。

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

然而,有观点却认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应聚焦在“执行乱”上,而非“执行难”上。对此,肖正磊表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并不排斥对“执行难”的监督。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例,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程序性要求之外,执行机关还要作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实质性判断。实践中,一些消极执行行为往往会忽略上述规范要求,本是“执行乱”的不规范执行行为,最终却穿上了“执行难”的外衣。

“开展‘执行难’检察监督,对是否属于‘执行难’进行识别、甄别,也为破解‘执行乱’提供了切入点。”肖正磊表示。

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找准改革突破口,这对于跟进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研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也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取向中,一项统计数据引发了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的思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数据显示,从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看,检察机关履职发现的案件占比为90.3%。也就是说,10件中有9件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强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做好依职权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畅通依申请监督渠道,高质效办好依申请监督案件。

这在工作部署中已有体现。一段时间以来,最高检党组提出“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对此,蓝向东表示,要认真研究分析,持续优化“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凡事有其要,执其要者事成。发生在国家执行体制改革中的检察探索,正映射着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部署的决心,见证着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建设者的智慧和勇气。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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