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男子在街头放了一颗炮仗,爆炸声导致在旁摆摊的一名摊贩耳朵听力下降,被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后多次就医治疗。事后,该摊贩将燃放炮仗的男子起诉到法院。
1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男子赔偿摊贩1.6万余元。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29日晚上7时许,50来岁的樊某在河南郑州市一家眼镜店门口的路边摆摊卖东西。樊某称,附近停了一排汽车,自己在车尾摆摊,当时陈某在店门口,距离其摊位有一辆车的距离,自己看到陈某放了一颗大炮仗扔在其旁边,爆炸残留物直径大概1厘米。
根据樊某和陈某当晚的谈话录音显示,樊某问陈某,“你放炮之前应该跟我说一声吧?”陈某表示自己也不知道那是炮仗。“……你这给我弄得现在这耳朵震了自个说话都听不清。”对话中,樊某表示自己耳朵听力有问题,让陈某陪同其就医检查。陈某让樊某自己去看,“你要想去你去,有啥问题你再过来。”
当晚7时32分,樊某报警称因陈某放炮震坏自己的耳朵,导致听力下降。经民警调解,双方前往医院检查。次日,陈某陪樊某前往当地某医院就诊,之后樊某住院治疗12天,出院中医诊断为“主病暴聋”,出院西医诊断为“突发性耳聋”。
出院后,樊某还有多次就医记录。事后,樊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樊某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录音资料、住院病案,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陈某曾两次陪同樊某就诊的客观事实,能够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明陈某燃放鞭炮的行为与樊某的耳朵受伤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案涉鞭炮属于具有一定程度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品,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店铺门前的公共地点燃放鞭炮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从而对樊某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十字路口摆摊时应审慎注意道路周围的情况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看到陈某燃放鞭炮时未及时有效地采取避让措施,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酌定樊某自负50%的责任,陈某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樊某的各项损失认定为3.3万余元,判决陈某赔偿樊某1.6万余元。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