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好奇心,发生个什么事情,都喜欢去围观,但是围观的时候,大家还是注意要少说话,湖南的徐先生便因为围观警察执法的时候说了几句不恰当的话,而被拘留了五日,徐先生自然是不服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0年6月26日的晚上,徐先生和朋友在一家KTV正常消费,在这个期间呢,有仁在KTV闹事并毁坏了商家的财物,之后有仁报警,派出所民警戴某和辅警杨某出警,他们在现场调查查看吧台的显示器有没有被摔坏的时候,徐某正好路过吧台,顺势按了显示器的开关键,显示器亮了,民警看显示器能开机就说显示器没有坏。
徐某质疑到,说到这还不是坏呀,非得摔倒稀碎才是坏呀。两民警就要服务员擦了屏幕上的水,又摁了一下电源键,显示器还有显示,就说:没有坏。
徐某非常不满,就说:你们这么办案的啊?你们人民警察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啊?你们牛什么牛。辅警杨某就说:我们是来调查取证的,你莫吵。然后KTV工作人员就将徐建明拉开,民警继续查看监控。
徐某又在前台继续讲:“你只是穿了这身皮,牛什么牛,现在是法治社会”。民警听到徐建明说这个话,就向徐某走去。KTV老板赶紧将徐某推到了包间。
然后民警打电话呼叫支援,支援民警赶到后将徐某带到了公安局,在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取徐某的陈述申辩之后,第二日,公安分局即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分局认定徐某采用“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公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徐某不服处罚决定,以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没有能够认定徐某有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
第二,程序违法,案件来源不明,调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公安局对KTV老板进行了两次调查,但没有收集两次调查笔录的内容。第三,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经过负责人讨论。
第三,过罚不当。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徐某在公安局调查取证时,没有配合反而说了一些不当语言,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教育、训诫,而且当徐某被人劝阻后已经离开现场,并没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公安局对其拘留五日,过罚不相当,显示公正。
因此,法院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了,对徐某的拘留五日的处罚自然是没有法律依据了,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发言判决公安分局按照上一年度即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天,赔偿限制徐某5天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733.75元。
所以说,行政机关要坚持比例原则,以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作出行政行为,慎重使用拘留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来处理治安管理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