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一审宣判,3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无期、十二年、不予刑事处罚,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带你讨论本案五个关键问题。
三名初中生将同学霸凌后残忍的杀害,并且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内。
第一个问题,为何三名被告人判罚不一,具体原因是什么?
本案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张某无期徒刑,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不予刑事处罚,带你讨论这量刑背后的法律逻辑。
法律讲究罪责刑相一致,之所以判罚不一致,是因为他们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一致,社会危害程度不一致,简单来讲,未参与犯罪预谋与有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与有实施具体加害行为,能按同一个尺度去判吗?
答案是肯定不能。
根据公开信息,我们知道,罪行最重的是张某,其次是李某,最轻的是马某。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其次的李某也有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而最轻的马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李某欲杀害王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马某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所以,他们三个人的情节是不一样的,有人是极其恶劣的负责预谋和行凶的主犯,也有人是纯粹目睹杀人过程。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必须充分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这个案件中,马某没有参与杀人预备,也没有动手,所以不予刑事处罚,我还是能理解的。因为在共同犯罪当中,任何一个被告人只要有一点不同,就可能会导致判罚不一样。
至于他们几个未成年人的刑罚合不合理,肯定还要和成年人共同杀人的刑罚做对比的,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对于多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暴力犯罪案件,原则上会判处一人死刑,但是,作为例外,如果某一案件的整体罪行十分严重,各被告人的罪责又确实十分接近,是有可能判处多人死刑的。
我认为其实这三个初中生如果都是成年人,而且残忍程度这么恶劣,那么这最突出的主犯张某基本上还是死刑,中间作用的李某我就认为是无期,而剩下的马某,因为他没有参与犯罪预谋也没有动手行凶,所以即便他是成年人,也很难判到死刑或者无期,大概率也就是一个很轻的有期徒刑,当然,这一切都是在三个被告人均是成年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
由于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适用死刑,所以本案三个未成年的被告人,死刑成无期,无期成有期12年,有期变成矫治教育,也是相对符合未成年人这个特殊身份的。
因此,三名被告人判罚不一的原因主要基于他们的年龄、犯罪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悔罪表现等因素。
第二个问题来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已知,3个未成年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其实我国青少年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年龄段;
1、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犯法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只要实施这八类行为并且达到犯罪严重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适用不满十八周岁,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定罪名也限定追诉条件,罪行只能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追诉条件: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就拿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案来说:年龄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年龄段;1、罪行是故意杀人,情节恶劣2、最高检也认为情节恶劣,应予追诉
所以,本案的三个被告人满足以上条件,所以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年龄问题,肯定不可能判死刑的。
第三个问题来了,未成年人为什么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刑事责任能力受限的考虑。为了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即使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也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刑罚措施,并强调教育、改造和挽救。
所以,本案中的无期徒刑已是顶格。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张某作为本案中罪行最为严重的杀人犯,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第四个问题,马某某为什么未被刑事处罚?受害者家庭能否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案发后,马某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首先,还是因为马某是未成年人,正如前面说的,如果他是成年人,即便没有死刑或无期,都要坐牢的,正是因为是未成年人,而是还十分小还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他的量刑是非常谨慎的,其次,马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应该构成坦白。最后,还是因为马某本身没有参与犯罪预谋也没有动手行凶,罪行原本就比较轻,即便是成年人,大概率也是会判很轻的有期徒刑,所以综合之下,不予刑事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但是,死罪可免,不代表不用负任何责任。受害者家庭仍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手段要求三个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马某某未被刑事处罚的原因在于其并未直接参与杀人行为,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
第五个问题,李某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期间,会接受哪些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有期徒刑12年,未满十八周岁的李某,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根据《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以学习文化内容为主。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说白了就是仍然是需要完成义务教育的,到时候也会有毕业证结业证,另外,为了让这些未成年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能有一技之长,不再重蹈覆辙,也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培训。
因此,李某在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期间,将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的改造措施。
综上所述,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宣判,既体现了法律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对于马某这些没有参与犯罪预备、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治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