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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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尾,很多公司会举行年会聚餐等庆祝活动,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若是员工在聚餐中不幸饮酒死亡,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审理了这样一起员工家属和公司之间的生命权纠纷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释明下,双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员工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陆先生生前是柳杉公司的员工。
2024年1月29日晚上5:30左右
柳杉公司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农家乐举办年会。听闻公司举办年会,原本在外地出差的陆先生和同事特地一路风尘仆仆赶回上海参加年会。
陆先生赶到年会现场时已是当晚7:30左右
此时年会已过半程,因为迟到了,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后就拿起小酒杯开始到处敬酒了。陆先生敬完酒,先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但不一会就滑了下来,同事将他扶起来,他又滑了下来。后来陆先生和同事说他要歇一会,径直躺倒在了地板上,打起了很响的呼噜。
晚上8:38
一位同事还给陆先生拍了个短视频发到了他的微信上,打算第二天打趣他。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全程没有打呼噜声。
晚上9点
年会结束,大家都散场准备离开,这时同事们试图喊醒陆先生,却怎么都叫不醒他。在场人员赶紧拨打110报警,6分钟后,医疗急救中心派车前往农家乐将陆先生送往就近医院。
医院病历记载:“来院已死,患者今约21:00时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21:14 ,120到场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瞳孔放大,脉搏不及,口中可见呕吐物,可闻及酒精味,大动脉搏动消失”。当晚,医院出具了陆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机构经检验发现送检陆先生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7mg/mL。
陆先生的家人认为,陆先生在多日出差后即赶往公司年会现场,在他身体疲惫且饮酒的情况下,柳杉公司未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及时注意到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陆先生不幸去世,柳杉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陆先生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杉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陆先生喝酒是其主动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的好坏、酒量大小等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认识并保持足够的清醒,但陆先生在其出差回来身体较疲惫的情况下,还频频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柳杉公司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应确保年会参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开庭审理中
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柳杉公司坚持认为其对于陆先生参加年会饮酒后死亡一事没有过错,其作为年会组织者,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陆先生家属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合法合理。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
审理后,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故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结合法、理、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从而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
合议庭进行以案释法活动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现场进行了以案释法活动,就年会组织者、参与者的责任等法律热点问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严佳维指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为对于陆先生参加公司年会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损害后果,陆先生和柳杉公司二者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众所皆知,年会是很多企业一年一度的盛事,是员工们欢聚一堂、凝心聚力的重要时刻。在年会欢庆之际,员工们聚在一起把酒言欢实属人之常情,但无论是作为年会组织者的企业,还是作为年会参与者的员工,都应当清醒认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会带来的隐患,一旦放松警惕,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一方面,对于参与年会的员工而言
员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风险后果有着充分、清醒的认知,遵循适量饮酒原则,做到不劝酒、不闹酒、不酗酒。本案中,陆先生作为聚餐饮酒者,在自己从外地赶回上海直接参加年会、身体较为疲惫的情况下,在饮酒时未加控制,而是频频向他人敬酒致自己醉酒,对于死亡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组织年会的企业而言
企业若向员工提供聚餐酒水,则对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员工劝酒、闹酒以及员工过量饮酒情况就负有注意和警示义务。同时,当员工醉酒后,企业也对醉酒员工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
本案中,第一,柳杉公司系明知陆先生经过长途跋涉、身体疲惫,在此情况下理应给予陆先生更多的关注,然而陆先生在聚餐过程中大量饮酒,却未见柳杉公司及时加以提醒和劝阻。第二,根据在场人员的描述和现场视频所反映的情况显示,在陆先生饮酒后已无法在椅子上坐稳而躺在地板上,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柳杉公司并未对其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而是放任其躺在或趴在地板上较长一段时间,直至年会结束散场时方发现陆先生处于“喊不醒”的状态。由此可见,柳杉公司对于陆先生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双方基于对各自的责任分析和利益考量,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果较为公平合理。更重要的是,广大企业和员工可以从本案中汲取一些经验教训,年会畅饮须谨慎,莫使欢聚变悲剧!
(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文:卜玉
值班编辑:卜玉 孙丹丹(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