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滨江嘉苑

有业主报料

物业不经业主同意

私自将小区150个车位

租给了隔壁医院职工使用

小区的车位不给业主用却租给其他人

究竟为什么?

近期

有业主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无意中看到公告

该医院租了自己小区150个车位

作为停车的场地



记者在现场看到

小区在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旁边

距离大约20米



业主告诉记者

他们发现小区的车位被外租后

马上找到物业投诉



业主们就认为

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是相通的

是没有分开的

因此电梯和通道别人也能使用

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这150个车位租出去可能会导致

自己都不够用



业主称

他们多次物业提出反对意见

但物业都没有理会

而且还踢皮球

把责任推给了开发商

但方经理既是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

又是开发商的人



也有业主称

他们在发现了这个事情并指出后

物业才贴出公示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出租出售

但张贴的日期是(2024年)12月27日

落款却写12月15日



随后

记者找到业主口中所说的方经理

他表示能代表开发商回应

并解释在2024年5月份

在业主群发布过租售车位的通知

出售车位超过多久没有人购买的话

就会对外租售



滨江嘉苑的开发商

是肇庆市颐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方经理又拿出一份

《房屋测绘说明》文件给记者看

表示“地下室和架空层不承担任何分摊”

但当记者问到人防车位

他就无法作答并表示需要先问问财务

稍后可到售楼部找他



但其后记者和业主来到售楼部

却不见方经理身影

记者和业主先后打电话给他也没接听

一时间没了下文



像滨江嘉苑这种情况

开发商和物业是否有权把车位

租给其他人呢?

律师就表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在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

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一种情况,停车位的位置本身规划是用作停车的,而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在已经满足了业主需求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将超出业主需求的部分车位,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种情况,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部分用作停车,需要经过业主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出租。

第三种情况,如果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这种情况下产权属于国家,使用同样需要遵循“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原则。

据端州区住建局回复

部分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开发企业表示

对于小区业主随时可提供车位租售服务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

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给

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

应当优先满足

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

若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

端州区住建局将提请肇庆市住建局

督促开发商整改



按这样的情况来看

如果在满足业主使用的情况下

将小区车位出租

这样的做法也是被允许的

所以现在需要先确定目前的车位数量

业主是否够用

但退一万步说

假使真的符合对外出租的条件

开发商和物业方

是否也应考虑一下

对楼栋电梯设置分隔或门禁

避免外人通过地下车库轻易进入小区

带来未知隐患

来源:DV现场、肇庆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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