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个按合同给钱,一个按合同提供安保、卫生清洁等服务。
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却摆出一副“大爷”的姿态,以领导者自居,导致很多人对物业公司的印象都很差。
针对强势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悬殊“地位”,官方出台《民法典》新规,对物业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以后,物业的“好日子”真的要结束了?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05、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已列明小区外墙、车道、绿地、电梯、车库、车位等为业主共同所有。)
某大爷一日回家坐电梯时,遇到工作人员正在维修广告播放设备,询问之后才得知,一个广告每月的收费是1500块。
大爷估摸着算了算,一个电梯,每天滚动播放的广告不下三条,相当于光这一个广告费,每个月就起码有四五千。
但物业公告的收支当中并没有这一笔收入,于是大爷就跑去问物业公司,要求其公布公共收益及使用账目,然而,却找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
最后,大爷便在业主群内发起“讨伐”公告,很多业主纷纷响应,并委托业主委员会主张权益。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业主对于这一部分收益并不太理解,甚至从不知道这笔钱其实应该是业主所有,导致物业侵吞共有收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实际上,按照现行的新规,不管是小区外墙电梯还是公用车位,在这些公共区域出租产生的收益,均系业主共有权益基础上产生的孳息收益,在扣除物业合理成本费用外,剩余收益理所应当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而且至于这笔钱究竟该如何支配,也应该通过业主共同表决等方式来决定。业主有权知道这笔钱的来龙去脉,物业公司如果提供不了,那么业主就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02、
物业公司有保护业主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侵害业主权益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案例:
2022年10月,常州武进区一居民家中发生火灾。消防车进入小区后发现,通往起火单元的消防车通道违规停放了大量电动自行车,造成消防车通道被堵,消防车经短暂受阻后,才抵达现场展开救援。
后来,消防员到达起火楼层时,发现室内消火栓没有水,以及一层的消火栓阀门无法打开,只能使用消防车自带的水进行接管灭火。
经委托鉴定评估,房屋财产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后来法院审理此案,物业有管理服务合同上的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物业公司赔偿了约19万余元。
其实,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更是法定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是物业公司失职,不涉及第三方介入,那么因其失职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有物业公司自己全部承担。
如果是第三方加害人的行为,致使业主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物业公司只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未尽到制止、巡查等义务,如业主遭受盗窃等);但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追偿。
03、
物业公司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属违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那么,物业无故断水断电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停止侵害行为,并向业主赔礼道歉。
其次,如果物业断水断电的轻安行文导致业主蒙受了损失,业主又追究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①业主可以直接向房管局进行投诉,由房管局对物业的行为的恶性程度进行教育或罚款等;
②业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04、
炒掉物业公司更容易了
《民法典》新规明确,只要超过一半的业主表决同意,就可以更解聘物业公司,或者更换一家口碑好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事务。
很明显《民法典》对选任或更换物业的程序标准降低,更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实现自己权益,成为小区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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