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运输过程中
如果发生挤压、碰撞
极易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洛三段义昌大桥发生垮塌事故,事故系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爆炸引起桥面垮塌,造成车辆坠落。
为给市民打造一个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合肥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冬季行动”,依法严格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5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4年12月16日上午,交警支队新站大队在新站区文忠路与新汴河路附近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厢式货车。经核查,该车运载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约600箱,重17吨。
目前,案件已移交新站分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近日,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在巡逻中发现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民警在拦停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后,当场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共计2500余件。
目前,该车辆和驾驶人已移交瑶海分局龙岗派出所依法处理。
案例三
2024年12月18日上午,交警支队蜀山大队接到线索,一辆外地货车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迅速锁定车辆位置,并在肥东县夏岗村内的两栋民房内找到存储的烟花爆竹。经清点,现场共存放各类烟花爆竹制品约2000余箱。
目前,案件已移交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侦查。
案例四
近日,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在工作中查获一辆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对现场存放的爆竹进行逐箱清点,最终查获爆竹200余箱。经核查,该车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我市。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日前,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在肥东县东风大道附近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货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50余箱。
目前,案件已移交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处置。
警方提醒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合肥警方
编辑:王楠楠
责编:左开勋 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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