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四原告吴雅敏、赵宇君、赵启鑫、赵俊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吴雅敏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确认赵宇君、赵启鑫、赵俊杰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其事实与理由如下:孙淑霞与吴建坤系夫妻,育有吴雅敏、吴静莉、吴海涛三个子女。赵宇君为吴静莉丈夫,赵俊杰、赵启鑫是二人子女;王慧芳是吴海涛妻子,吴晨旭为其子。吴建坤于1980年去世,孙淑霞1993年离世,吴静莉2022年逝世,吴海涛2016年故去。

涉案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孙淑霞占六分之一产权。她去世后,吴海涛于1994年8月15日通过继承取得该六分之一产权。之后,吴海涛与其他共有权人分割房屋,分得其中两间。同年8月18日,他将西数一间赠与秦小鹏,东数一间(即B室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

四原告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与吴海涛一家无往来。2022年2月,他们得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已变更至吴海涛名下,且认为吴海涛伪造他们放弃继承权的证明,骗取公证书,非法获取该部分产权。四原告主张,吴海涛此举侵犯其合法财产权,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产权应由吴雅敏、吴静莉、吴海涛共同继承,基于此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慧芳、吴晨旭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身份关系,涉案B室房屋现登记在吴海涛名下,由二人居住,产权变更过程他们并不知情,但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

时效问题:原告基于继承主张产权,依据规定,继承纠纷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开始后不超20年。吴建坤1980年、孙淑霞1993年相继去世,原告2022年才起诉,已过28年。二被继承人去世时,吴雅敏、吴静莉成年,知晓房屋情况却从未主张权利,吴海涛1994年取得产权,即便权利受损起始于此,原告起诉也超时效,且原、被告都在北京,房屋未动迁,原告称2022年2月才知晓产权变更不合常理,应驳回诉求。

产权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证书,B室房屋是吴海涛合法遗产,原告无证据证明登记有误,不能认定为共有人。

公证书效力:涉案公证书依当时程序作出,内容是原告真实意愿,原告称吴海涛伪造证明欺骗公证处不属实。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淑霞与吴建坤育有吴雅敏、吴静莉、吴海涛三子。吴建坤1980年、孙淑霞1993年、吴静莉2022年、吴海涛2016年先后去世,其余亲属关系如原被告所述。

涉案房屋12间原属孙淑霞等四人共有,孙淑霞占六分之一产权。她去世后,吴海涛申请继承,公证处1994年出具公证书,载明子女共同继承,吴静莉、吴雅敏自愿放弃,由吴海涛继承。法院调取公证卷宗,笔录显示吴雅敏、吴静莉、吴海涛当时表示吴海涛继承,二人弃权,公证书有三人签名。原告不认可笔录签名,申请复查因超期未被受理。

此后,吴海涛与他人签署协议分割房屋,1994年8月15日取得5幢南房两间产权,同月18日赠与秦小鹏一间,剩余东数一间即B室房屋仍在吴海涛名下。

庭审中,原告称吴雅敏、吴静莉知晓孙淑霞去世,因与吴海涛无往来,虽知其居住涉案房屋,却未主张权利,也不知吴海涛2016年去世,2022年2月听邻居说起才知产权变更。被告对此不认可,称吴海涛一家一直居住,原告应知义务人,20余年未主张不合常理。

(四)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一)纠纷定性

本案焦点在于定性为继承纠纷还是共有权确认纠纷。从四原告诉求看,主张吴海涛侵害吴静莉、吴雅敏继承权,要求确认B室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实体审理关键也在吴静莉、吴雅敏是否放弃继承。综合判断,本案实质应为遗产继承纠纷,这一定性决定后续法律适用与审理方向。

(二)关键证据效力

公证卷宗询问笔录是核心证据。记录显示吴雅敏、吴静莉、吴海涛当场明确吴海涛继承,二人弃权,且有三人签名,该笔录在公证员规范流程下形成,非吴海涛单方制作。相比原告主张吴海涛伪造证明,此笔录在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优势明显,法院据此难采信原告说法,为被告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三)诉讼时效考量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有严格规定,一般二年,特殊自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之日起算,且自继承开始起超二十年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孙淑霞1993年5月3日去世,吴海涛1994年8月29日取得B室房屋所有权,四原告2022年起诉远超二十年时效。此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权,成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关键依据。

(四)当事人行为常理推断

吴雅敏、吴静莉成年时孙淑霞去世,理应知晓房屋为遗产及法律后果。但近三十年未关注产权状况,明知吴海涛居住却从未主张权利,与常理相悖。从盖然性角度,法院认定二人曾放弃继承更合理,契合司法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追求,以实现公平正义。

三、案件启示

(一)证据留存意识

在房产继承等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公证文件、遗嘱、协议等书面材料是维权关键,如本案公证卷宗决定胜负走向。当事人平日应注重留存,发生纠纷时律师也需全面挖掘、审慎审查,让证据成为维权有力武器。

(二)时效遵守观念

诉讼时效是维权“红线”,继承纠纷时效规定复杂,从业者与当事人务必牢记。接手案件时,从业者应精准排查时效节点;当事人若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意见,避免因时效问题致维权失败。

(三)情理融合策略

庭审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情理影响法官心证。阐述未主张权利的不合理之处,融入法律论证,能强化法官认可度,争取有利裁判,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彰显公平正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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