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家庭人物关系:

赵坤山与钱某为原配夫妻,育有七子,分别是长子赵志强、次女赵雨薇、三女赵芬、四女赵琴、五子赵涛、六子赵超、七女赵文。钱某于1996年12月19日离世,赵坤山未再婚,于2018年4月4日去世。

五子赵涛1970年7月1日去世,无配偶子女;长子赵志强2012年12月20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赵浩,赵浩2004年10月31日去世,留下一女周丹;次女赵雨薇2017年3月10日去世,育有一子孙杰。

房产纠纷起因:

钱某去世后,赵坤山购置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购房款由长子赵志强、三女赵芬、六子赵超、七女赵文共同出资。如今赵坤山已逝,原告就房屋继承问题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赵文、赵芬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

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坤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强调涉案房屋系赵坤山个人财产,购房款由部分子女共同出资。赵坤山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诉诸法律。

三、被告答辩意见

赵超辩称:

主张按遗嘱继承分割,称赵坤山曾多次表示谁照顾他房子就归谁,且自己照顾父亲20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赵琴辩称:

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同时指出赵坤山还有其他遗产,如贵重物品、房租收入、老家的土地等,要求一并继承分割。此外,因赵坤山有先于其去世的子女,主张一并处理赵坤山应继承的其他子女的财产。

孙杰辩称:

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周丹辩称:

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院查明事实

遗嘱相关争议:

赵超提交落款为2011年10月13日的协议书,称内容及日期由自己书写,父亲赵坤山签字确认,协议表明赵坤山愿将×号房屋给自己养老送终。还提交2011年5月录音,主张赵坤山曾表示房屋归他。但其他原告不认可,认为不符合遗嘱形式。

房屋及租金情况:

×号房屋1999年9月购买并登记在赵坤山名下,双方认可系赵坤山个人遗产,同意依法分割份额。房屋自赵坤山去世后出租,租金由赵超收取,赵超称第一年租金6200元/月,第二年至今6400元/月。赵琴主张分割租金,赵超主张扣除装修修缮等费用,提交供暖费、维修费发票及租户证言,其他原告不认可,称相关费用未提交票据。

赡养情况争议:

赵超主张1997年起与赵坤山共同居住,中间搬走两年后又回来,2013年赵坤山住院后每周去2 - 3次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芬、赵文不认可,称赵超1997年强行搬入,赵坤山不高兴,住院期间是几个女儿轮流照顾。赵琴表示1997年赵超出租房屋后与赵坤山同住,住院时子女轮流看护。孙杰表示不清楚谁照顾赵坤山。

其他遗产争议:

赵琴主张分割赵坤山其他遗产,如贵重首饰、老家土地等,但不清楚具体情况,无法提供线索。赵超称赵坤山无其他遗产,老家宅基地已收回国家,地上房屋已出售。

赵志强遗产问题:

赵琴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赵志强遗产继承问题,但不清楚遗产具体情况及高某(赵志强原配妻子)继承人情况。

五、法院裁判结果

赵坤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归赵芬、赵琴、赵超、赵文、孙杰、周丹继承所有,其中赵芬、赵琴、赵超、赵文每人继承18%份额,孙杰、周丹每人继承14%份额;

现存放于赵超处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租金归赵超继承所有,赵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芬、赵琴、赵文、孙杰、周丹每人30000元。

六、律师案件分析

遗嘱效力判定:

赵超提交的所谓遗嘱,内容为其书写,虽有赵坤山签字,但不符合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严格要求。其录音同样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未认定遗嘱效力,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这凸显了遗嘱订立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的重要性。

房屋遗产分配依据:

×号房屋由赵坤山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无疑是其遗产,各方同意明确分割比例,法院予以认可。考虑到赵志强、赵雨薇先于赵坤山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周丹、孙杰有权代位继承。又因赵坤山晚期主要由赵超、赵文、赵芬、赵琴照顾,综合权衡,法院判定赵超、赵琴、赵文、赵芬每人继承18%份额,孙杰、周丹每人继承14%份额,遵循了法定继承兼顾赡养付出的原则。

租金遗产处理要点:

赵坤山去世后房屋租金作为遗产应一并分割。赵超与赵坤山共同居住多年,给予较多陪伴照顾,房屋也确有必要支出,虽其未充分举证房租支出,但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判定已收取租金归赵超继承,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每人30000元,既照顾到实际赡养情况,又保障了其他继承人权益。

未决遗产问题考量:

对于赵琴主张的赵志强遗产继承问题,因双方暂不能明确继承人范围与遗产范围,考虑诉讼效率与可行性,本案暂不处理,建议双方另行协商,避免案件过度复杂拖延,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七、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务必规范:

本案警示人们,订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无论是自书、代书还是录音录像遗嘱,任何细节偏差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使遗愿无法实现。如有需要,应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赡养证据及时留存:

子女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可能多分遗产的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如照顾老人的照片、视频、医疗缴费凭证、与老人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继承纠纷中有力证明自己的付出,争取合理权益。

家庭财产提前梳理:

对于家庭中的贵重物品、房产、土地等财产,长辈在世时宜提前梳理,明确归属,最好能以书面形式记录或立下遗嘱,避免身后引发激烈继承纠纷,破坏家庭和睦。同时,继承人在面对复杂家庭财产继承时,要冷静理性,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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